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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下屬借款6萬元 被判緩刑3年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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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管工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6萬元,早前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今(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3年。

賴德深,56歲,食環署管工,早前認罪後,被頒令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今。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其下屬包括一名食環署二級工人。

被告承認於2023年9月27日,以須要繳付法庭款項為理由,向該名下屬索取6萬元貸款,並且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該筆貸款。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向該食環署二級工人借貸,但沒有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申請許可。

廉署提醒公務員須時刻保持廉潔及謹慎理財,並嚴格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及《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內有關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接受利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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