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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官引導陪審:倘達協議即串謀 退出不能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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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昨於高院第74天審訊。法官張慧玲首天引導陪審團稱,辯方爭議被告是否12.8行動的串謀者。針對串謀原則,一旦被告達成犯罪行為的協議,串謀便成形,即使退出串謀亦不能開脫罪責,惟若被告不知悉協議存在、沒意圖參與協議,或只是假裝參與協議,均可成脫罪因素。張官下周一繼續引導陪審團。

籲慎慮從犯證供 或因利益未道真相

張官簡介本案稱,自2019年因應政府修例而引起社會事件,本案涉及同年12月8日串謀用槍及炸彈襲擊警員。控方稱主謀之一為吳智鴻,其團隊負責準備槍及製作炸彈,彭軍壕為隊員;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小隊「出名勇武」。吳負責將兩枚分別重8公斤及12公斤的炸彈放置到灣仔軒尼詩道民陣遊街路線。屠龍小隊負責引誘警員到場,此時大小炸彈相繼引爆,槍手蘇緯軒會在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行動最終沒實行,警方於行動當天早上拘捕黃等人。

張官提醒陪審團要小心處理從犯證人黃、彭及蘇的證供,因他們可能受潛在利益而沒道出真相;另着陪審團勿因同情或偏見而左右裁決。

不知協議沒意圖參與可開脫

張官向陪審團詮釋5項控罪(見表)。就首控罪《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針對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6人,本案不爭議12.8行動在灣仔使用炸彈是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唯一爭議是被告有否「串謀」。串謀在犯罪行為協議達成一刻已成形,退出串謀只是求情說辭,控方須證明被告在協議下能發揮其作用以促成協議。若被告不知悉協議、知悉但沒意圖參與,或是假裝參與但實際沒意圖,均是開脫因素。

串謀謀殺罪同樣針對6名男被告,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謀殺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控方須證明李在知悉下藏槍,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毋須證明恐怖主義行為已經發生,只須證明劉有意圖或知悉財產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傳聞證供「唔好當真」 可推論心態

張官總結證供,稱當涉及傳聞證供時,陪審團應「唔好當真」,但可推論參與對話者的心態,例如黃振強供稱,吳智鴻2019年9月於科大會面時稱示威者應主動出擊,利用軍火殺警。另一情况是8月吳與張銘裕談論台灣軍訓時,吳教張入境時如何向職員訛稱兩人關係,陪團審可能推論兩人要做「非光明正大嘅事」才說謊,但亦可推論兩人純粹想順利入境台灣旅遊,若有利與不利被告的推論並存,陪審團便不應採用不利推論。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