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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指原審無視疑點 寇鴻萍上訴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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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港姐寇鴻萍涉於2009至2017年間11次逃稅,令稅務局少收約8萬元。她裁定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成,判囚9個月,昨提定罪上訴。上訴方爭議,寇鴻萍報稱的報稅對象包括前夫唐基華,唐基華不是控方證人,控方無法證明涉虛假陳述。律政司則回應,寇鴻萍報稱唐基華為她工作,每年支薪9.6萬元,剛好和其他虛報僱員的薪金一樣,「有咩可能係真?」法官押後至3個月內頒判辭。

上訴方稱或預簽報稅表

兩稅務代表證供矛盾

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原審裁判官裁定寇鴻萍罪成,將重點放在她簽署報稅表後、呈交予稅局的行為,但她可能預先簽好報稅表,再委託稅務代表填寫內容,構成合理疑點。上訴方稱,原審裁判官排除寇鴻萍可能預簽報稅表,屬錯誤判斷。

上訴方表示,兩名稅務代表公司員工在原審時作供,其中一人表示不會容許客戶「預簽」空白的報稅表,另一人承認近一成客戶會預先簽署;兩人說法截然不同,原審裁決卻沒有處理證供矛盾,構成疑點。上訴方提及,本案涉及蓄意意圖逃稅罪的犯罪意圖、犯罪行為之法律爭議和案例,可交由上訴庭處理。

律政司反駁指,寇鴻萍已在警誡下承認她向稅務代表核實報稅表的個人資料後,再在表格上簽署,她明顯在最後階段簽署,無證據支持「預簽」一說。對於上訴方爭議,寇鴻萍可能忘記簽署,律政司指她沒有出庭自辯,無證據支持任何說法。

律政司指被告認非預簽

兩僱員稱未受僱

律政司表示,兩名作供員工的證供無分歧,其中一人承認一成客戶會預簽,但該人已不記得寇鴻萍是否其中之一,不足以證明她有預簽。對於寇鴻萍報稱於3年間僱用孫永斌、鍾永慧及唐基華,虛報約28.8萬元薪金支出,律政司強調首兩人已確認無受僱,是控方最強的證據,「佢哋一蚊都冇收過,28.8萬蚊有咩可能係真?」

【案件編號:HCMA 3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