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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擬修例代辦消防工程 計劃法例通過後挑選「試點」樓宇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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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正審議《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李百全稱,計劃在法例通過後2至3個月內,挑選10至20間樓宇作為代辦「試點」,了解代辦工程的樓宇挑選準則、涉及過程和相關金額等,並加強宣傳,讓大眾理解落實細則,例如不會誤會相關工程涉及「天價」。法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指,最快在下月上旬舉行公聽會聽取持分者意見,待與相關官員商討後再公布詳情。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李百全稱消防處樓宇改善支援中心提供一站式支援,包括製作承辦商「白名單」供業主挑選以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在全港1000多個承辦商中,目前名單已加入92個,另有300多個感興趣。他指​​不少業主誤會工程費用屬「天價」,以一幢13層的樓宇為例,相關消防工程費用大約200多萬元,市建區資助120萬元後,60戶業主每戶需要分擔約1.3萬元,加上當局容許60個月免息分期付款,認為每月約200元的費用屬合理。

局方建議就阻礙法團遵辦《條例》訂明罰則,包括阻礙受僱於法團者進行工程,最高可被判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選委界議員江玉歡關注,如果有業主因工程費用過高而反對工程,會否誤墮法網。李百全表示,在法團表達合理意見不會違法,局方會就「阻礙」等行為具體定義,避免含糊。

草案擬要求新物業擁有人要在業權轉讓交易後3個月內通知當局,違者最高罰一萬元。九龍中議員楊永杰認為罰則太低,建議業主要獲消防批准才可買賣,以鼓勵業主盡快改善消防工程。李百全稱,《基本法》保障私有產權交易,修訂草案要考慮立法相稱性,惟局方會因應業主是否合作協助工程進行,而考慮豁免收取行政費。

實政圓桌田北辰則稱,過去18年本港火警造成近360人死亡,認為需就未有遵辦「消防安全指示」提升到監禁刑罰。李百全稱會參考相關數據,惟個人責任而言較難舉證,過去5至10年大多數是檢控法團,當局同時會靠其他法例協助改善消防安全。

消防處推出「直接泵水設計」,符合資格的樓宇毋須建設水缸,火警時改由街喉直接供水灌救。副消防總長(樓宇改善)翁錦雄指,由上月至今收到20宗申請,2宗工程已完成。他表示,由於直接從街喉供水,需要避免影響地區供水,另外須避免有人偷水,故要求相關工程加裝「防止回流裝置」及「流水掣」等,正向業主及業界加強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