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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涉非禮「組媽」罪成還押候判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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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學生3年前除夕夜涉嫌在歡送「組媽」的酒會散席後非禮該組媽,他否認兩項猥褻侵犯罪受審,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指,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事主證供清晰,裁定被告曾以下體磨擦事主臀部、伸手搭腰,以及掏出陽具要求性交,不解若被告真的喜歡事主,為何會作出如此行為。案件押後至9月3日判刑,並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及心理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潘啟堯(21歲)被控於2021年12月31日在港大李兆基堂某房間內兩度非禮女學生X。被告在審訊供稱因醉酒而未能記清案發的事情,尤其是與X的對話;鄧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晚能清晰地發送信息,庭上作供時又能說出當時曾坐在床上2至3分鐘,不相信他醉酒得神志不清。鄧官續指,被告稱X對自己有好感,但他並未能提供可信賴的證供,證明X曾做任何超越朋友底線的事情,可見被告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證供。

鄧官另指,被告當時穿着的褲子褲頭鬆,不如被告所說,褲子繃緊遂無法輕易掏出陽具,裁定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被告的證供。鄧官裁定X及其男友證供清晰、簡單直接,信納兩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鄧官裁決指,X在酒會散席後留在房內收拾物品時,被告以下體碰撞X的臀部,並上下摩擦約3秒,又數次拒絕按X的要求離開房間,及後在床上伸手搭着X的腰部,使X感到驚慌及不知所措,而X從未同意被告作出上述行為,裁定被告有意圖作出猥褻行為。就另罪,鄧官裁定被告在折返房間後掏出陽具,並要求X與他性交,雖然被告沒有觸碰到X,但其行為有猥褻意圖,亦實際上令X感到害怕,裁定兩項非禮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