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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屠龍案官續引導:擲汽油彈屬恐怖主義否 陪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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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反修例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昨在高院第76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繼續引導陪審團,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堅稱於12.8行動前夕,他在安全屋向隊員簡報行動,故隊員知悉行動涉及槍械及炸彈。另有證供指被告劉佩凝知悉她為屠龍小隊所籌資金是用於購買汽油彈,張官提醒陪審團即使劉知悉資金用途,仍要決定投擲汽油彈是否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繼續總結證供稱,2019年12月6月嚴文謙在「滅龍」群組問「引戰都要避彈?」黃振強回覆勿帶裝備;控方稱使用「引戰」一詞與不必帶裝備武器,兩者均有別於以往行動,故隊員必清楚自己在計劃中的角色。

指隊員悉行動涉槍械炸彈

「唔介意」其他人用

張官又指,12月7日黃與屠龍小隊隊員在灣仔安全屋會面,黃庭上供稱他沒向隊員講述放炸彈位置,但堅稱有向隊員簡報12.8行動,故隊員均知悉行動涉及槍械及炸彈,隊員有共識不使用,但「其他人用,佢哋唔介意」。

另有證供稱,當晚黃指示金主「佩儀」幫他收抬行李,方便他在行動後潛逃台灣。黃一方面供稱他有向隊員講述「著草計劃」,另一方面同意他沒向隊員表示正收抬行李。辯方盤問黃為何不告知隊員,黃供稱因「軍師」Kan指黃事後必須離港,即使事件曝光亦「未必會燒到其他隊員」,故黃沒告訴隊員他正收拾行李,惟辯方質疑黃「作故事」。

隊長稱有告知離港 辯方質疑

張官續指,針對屠龍小隊開設的眾籌頻道「育龍」,被告劉佩凝向黃稱有金主同意撥款資助示威者買汽油彈,可見劉知悉籌款會用於買汽油彈,惟陪審團需決定投擲汽油彈是否屬恐怖主義行為;法證會計專家指出,劉先後7次向黃匯款約24.5萬元,黃庭上供稱他未曾使用上述款項買軍火。

【案件編號:HCCC164/22、255/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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