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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港大生非禮組媽罪成 官指被告不可信 事主證供清晰未見踰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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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大男生3年前除夕夜在歡送「組媽」的酒會散席後非禮該組媽,他否認控罪受審,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裁判官指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反觀事主證供清晰;被告曾以下體摩擦事主臀部、伸手搭腰,以及掏出陽具要求性交,證供亦沒看到事主有踰矩行為而使被告「會錯意」。案件押後至9月3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及心理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潘啟堯(21歲)被控2021年12月31日在港大李兆基堂某房內兩度非禮女事主X。被告稱因醉酒而未能記清案發之事,尤其是與X的對話;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指被告當晚能清晰發信息,庭上作供又能說出當時坐在牀上兩三分鐘,不信他醉得神志不清。

被告記起牀上坐兩三分鐘 官不信失憶

鄧官續稱,被告指X對他有好感,但他從無給予可信賴證供,證明X曾做超越朋友底線之事;無論根據X或被告證供,都看不到令被告「會錯意」對他有好感;兩人僅一次吃飯,稱不上約會。被告稱對X有好感,鄧官不解若喜歡X,為何會作出如此行為。

被告另曾辯稱當時所穿褲子繃緊,無法如X所述般掏出陽具;鄧官審視涉案褲子後,確定褲頭有彈性,能拉開,認為被告作出對己有利的證供,時而更改證供或供出未曾向X指出的案情,因此拒納。相反X與男友的證供清晰、簡單直接,信納兩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證供獲全盤採納。

官裁事主誠實可靠 證供全盤採納

鄧官稱,X在酒會散席後留在房內收拾物品時,被告以下體碰撞她臀部並上下摩擦約3秒,又數次拒按X要求離房,及後在牀上坐近X伸手搭腰,使X驚慌,不知所措,而X從未同意,因此裁定被告有意圖作出猥褻行為。另外,鄧官指被告折返房間後掏出陽具,稱「如果我好大抽嘢呢?你幫我解決咗先啦」,要求X與他性交,雖然沒觸碰X,但上述行為具猥褻意圖,亦令X害怕,故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ESCC 241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