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兩男非法集結罪脫律政司上訴提「盧建民案」案例 辯方質疑用新案例套用舊案件 (17:33)

發佈於

2019年11月12日,男學生和男社工被指在荃灣參與示威,經審訊後裁定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罪脫。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今(20日)於高院審理。律政司表示,原審裁決時未出現終院「盧建民案」,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指證被告的環境證供,裁決方向「由頭到尾都錯咗」。答辯方反駁,律政司一定知悉「盧建民案」進度,如將新案例套用於已裁決案件,猶如有兩次檢控機會,對被告不公。

答辯人為學生葉澤深(案發時20歲,下同)和社工陳皆橋(22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2021年6月裁定兩人罪脫,終院同年11月在「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定義,裁定控方毋須證明非法集結者擁有共同目的,只需從被告行為推斷參與意圖。

律政司表示,原審裁決時未有「盧建民案」協助,裁判官僅狹窄考慮被告有否作出法例訂明的行為,無考慮環境證供,原則上犯錯,故要求案件發還予另一裁判官審理。律政司舉例,葉澤深手持未拆包裝的索帶,陳皆橋曾向催淚彈淋水和攜帶黃色雨傘,原審可從環境證據推論兩人的參與意圖。

答辯方則指,本案不涉激烈衝突,控方無證據顯示荃灣沙咀道衝突蔓延到大河道,不排除有無辜市民為躲避催淚煙而逃跑,被告是其中之一。答辯方強調,律政司內部一定知悉「盧建民案」的案件程序,原審時可以直接申請押後等待終院判決;律政司事後發現新案例有利,才不服上訴,有輸打贏要之觀感。

答辯方提及,案發至今逾5年,被告已經步入其他人生階段,若案件再發還處理,「公義個天秤擺喺邊?」法官聽畢陳辭後,押後於兩個月內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