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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公務員申移居台灣被拒 拒辭現職、已宣誓成「安全風險」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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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時有指港人移居台灣面對困難,一名本港公務員前年申請隨台籍配偶在台居留被拒後上訴,至今年再被駁回。判辭透露台方曾要求事主必須辭任公務員及提供未來在台居留規劃,方可取得居留證,亦提及台灣的移民署認為若申請人屬本港公務員而「衍生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情事」,則可拒絕居留申請,並舉例包括「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政府且未離職」。事主申請時則表明不會辭職,又強調只會於逢周五至周日赴台,不滿單單因為公務員身分就被認定具有「安全風險」,但理據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接受。

根據判辭,事主為一名香港公務員,負責「督導建造公營房屋地盤的土木、土力、探土工程,為地基結構工程和拆卸工程施工之技術人員」,其台籍配偶在台灣擔任公職,並已在當地置業及登記戶籍。事主前年向台灣申請在台「依親居留」,當地內政部翌年會同當地的國安局及當地陸委會審查,最後拒批申請。陳不服上訴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惟本年6月上訴被駁回。

判辭提及,台灣的移民署曾要求事主辭職,但事主拒絕,並認為其職責與軍事、黨務等無關,又稱若要滲透台灣,就不會僅逢周末赴台,質疑台方所指的「危害『國家』利益」概念「空泛而不確定」,並指本港所有公務員均「被逼要簽署效忠聲明」,要求台方具體證明他如何影響台灣國安,以及撤銷原定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事主提及「被逼簽署」效忠聲明,反映事主對港府「無任意拒絕能力」,而且事主堅拒辭職,若獲准移居台灣,「形同人在台灣地區為香港政府異地辦公」,又認為事主基於任職公務的利害關係,「不得不擁護支持中國共產黨的各種作為」,與「非香港政府公務員」相比,事主「仍有較高的可能性為中共從事內部滲透或情報工作」,裁定台灣的移民署有法理依據要求事主先辭職後申請移居,又指事主仍可申請單次或多次出入境證以使用台灣醫院、銀行等服務。

陸委會曾稱不因曾任職業及出生地拒絕申請

台灣陸委會曾於2020年修訂《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列明不會許可「現在或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機構或新聞媒體的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居留。

對於有港人過往不滿移居台灣的申請被拒或欠未回覆,陸委會港澳蒙藏處處長兼策進會秘書長盧長水5月曾向台灣《聯合報》指,近5年港澳人士申請在台居留並獲准者接近5.2萬人,核准率超過97%,其中居留符合一定條件的港人申請在台定居核准率近75%,並不會因曾任職業及出生地等單一因素而拒絕定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