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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身分證新私隱守則:除獲法律授權 禁強制蒐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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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推出新版《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資料使用者指引》及資料單張,說明蒐集及處理身分證號碼、身分證副本及其他身分代號的要求。公署提醒,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任何個人提供身分證號碼或副本,並應考慮用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辦法代替。

僱主醫療撞車准蒐

一般而言,公職人員如警務人員、入境處人員及郵政署職員等,處理市民與政府之間事務時,獲法律授權可強制要求市民提供身分證號碼。此外,《守則》舉出多個准許蒐集身分證號碼的情况,例如《入境條例》規定僱主須備存僱員證件號碼;另有些情况是需讓資料使用者識別某人或正確認出他的個人資料,例如要求病人提供身分證號碼以找出其醫療紀錄、交通意外司機互相交換身分證號碼以便申索賠償時識別對方身分等。

訪客登記 須先考慮替代辦法

公署表示,欲蒐集身分證號碼的資料使用者應首先考慮有否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辦法,舉例若保安員不能監察訪客於樓宇的活動,可使用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辨識身分,例如由訪客所屬公共服務機構簽發的職員證,或由保安員認識的其他人如大廈住客識別其身分。無替代辦法時,保安員可記錄訪客身分證號碼,但須遮蓋登記冊內資料,以免後來的訪客登記資料時獲悉資料。

指副本濫用危機更大

至於身分證副本,《守則》指出,副本可能出現詐騙或濫用的危機較號碼更大,若市民覺得機構無合理理由蒐集身分證副本,應詢問該機構蒐集的理由及有否其他替代方法。公署提醒,資料蒐集者須在所保留的身分證副本加上「副本」字眼,除非是以紙張以外的形式;並不應將副本或影像傳送予他人,除非已採取所有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例如加密法及使用指定的傳真機或電郵地址接收機密資料,以確保副本或影像只會由指定收件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