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中國

話你知:逮捕是聲請羈押前奏

發佈於

【明報專訊】根據台灣司法程序,廉政署約談偵訊後,將被告移交檢方複訊,檢方訊問後,再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聲押),而聲押前要先逮捕被告。

因此柯文哲拒絕夜間訊問並企圖離去,檢察官為制止柯離開而當庭宣布逮捕,相當於尚未訊問,但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將聲押程序提前執行。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被告或犯嫌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起24小時內聲押。若24小時內沒有聲押,被告必須當庭釋放。

《提審法》規定,由法院審查逮捕過程是否合法,不會審及案件實體內容,並要在24小時內裁定。不論裁定駁回或釋放,都不影響檢察官可再次對被告進行逮捕及聲請羈押。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