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中國

台律師:羈押4要素 缺一不可

發佈於

【明報專訊】台北地檢署以涉犯重罪及有串供、滅證可能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柯文哲。律師蕭奕弘撰文指出,羈押被告有4大要件,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有羈押必要」、「沒有不得羈押情形」,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由律師蕭奕弘撰寫法律資訊文章的facebook專頁「一起讀判決」,昨針對柯文哲案撰文討論。蕭奕弘認為,法官對檢察官所提供資料僅進行「形式審查」,依照檢察官提出證據並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定罪可能性高即可構成「犯罪嫌疑重大」。對於「法定羈押事由」,台灣現行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原因有逃亡之虞,有足夠事實或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涉及最輕刑罰監禁5年以上重罪。

至於本案檢察官認為柯文哲有串供、滅證的可能,所涉及的罪名包括5年以上圖利罪、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均屬重罪。

即便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法官若認為無羈押必要,亦可允許被告保釋或限制住居。最後,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及輕罪,或健康狀况符合懷孕5月或產後2月、生病須保外就醫,符合「不得羈押」情形可免除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