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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覆核《頭條新聞》辱警指控 港台工會得直 官裁「侮辱」基於抗疫工作非社會地位 沒違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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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通訊事務管理局2020年裁定香港電台《頭條新聞》(下稱《頭條》)一集侮辱警方等投訴成立,港台工會聯同記協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裁定部分得直。與訟雙方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裁定工會就通訊局指藝人王喜從垃圾桶冒出一幕屬辱警的決定、「驚方訊息」環節沒確保資料準確的決定均得直,下令擱置相關警告及不會將決定發還局方商議,另就工會原本得直的部分維持勝訴。

通訊局:研判辭 工會:遲來公道

此外,通訊局將《頭條》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的決定獲維持,但局方上訴部分一致駁回(見另稿)。通訊局回覆稱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辭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記協及港台工會一同發表聲明稱尊重裁決,不會上訴終審法院,並留意到法院已推翻局方就《頭條》相關集數的裁決,又下令撤銷警告,還製作團隊遲來的公道,惟《頭條》已在警告發出後一個月停播。

涉事2020年2月14日《頭條》中,主持人在「無品芝麻官」環節討論醫護罷工,諷刺警方囤積口罩;另於「驚方訊息」環節,打扮成警員的王喜從垃圾桶冒出,諷刺警方取消巡邏制度。原審法官周家明裁定「無品芝麻官」沒違反《電視節目守則》、「驚方訊息」違反部分條文。

本案由3名上訴庭法官審理。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判辭指出,王喜在「驚方訊息」的形象是鄙視警方及將警察描述成如垃圾一般無用,應維持辱警決定;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區慶祥持不同看法,關官稱「驚方訊息」無疑辱警,但不認為是基於社會地位,因嘲弄主要針對警方抗疫工作,出於認為警方在防疫期間比醫護人員有更多保護措施,故基於社會地位而污衊或侮辱任何人的守則不適用《頭條》的冒犯行為。

通訊局指《頭條》在後來連續5集均出現王喜從垃圾桶冒出一幕,辱警行為具連續性,惟關官稱本案僅針對其中一集辱警投訴,法庭無從得悉其他集數內容。况且王喜從垃圾桶冒出一幕可能是製作組有意塑造的「jingle」(廣告術語,指節目中加入易令公眾記得的短曲或台詞),務求令觀眾記得這新角色。

區官亦作相同裁決,認為王喜形象源於公眾對2019年警方處理社會運動做法之不滿。關官對此表示,社會不滿令公眾出現普遍情緒,故警方抗疫期間行為才成為《頭條》譏諷內容。最終3名法官以2:1裁定推翻周官就辱警的裁決。

另外,3名法官一致認為通訊局沒處理市民關注警方調整徒步巡邏的新聞是否事實,做法出錯,故推翻「驚方訊息」環節沒確保資料準確的決定,工會原本得直的部分亦維持勝訴(見表)。

「侵害言論自由」指控駁回

工會及記協另質疑局方錯誤將《頭條》歸類為個人意見節目及局方決定侵害言論自由,但法官認為《頭條》半報道半諷刺的節目方式符合守則下個人意見節目之定義,工會及記協不是《頭條》製作組,局方的決定不可能影響其言論自由,故駁回。

【案件編號:CACV579、5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