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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成科:如何看「立場新聞」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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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立場新聞」案是香港回歸後首宗傳媒機構被控煽動罪的案件,判決難免引發各界關注和議論。有評論認為判決對新聞界造成相當大壓力,令傳媒機構容易觸及紅線,因而不敢履行監督之責;記協亦強烈反對使用法例檢控按《基本法》行使其權利做新聞工作的人。有評論則認為,「新聞自由」不應成為違法煽動的「擋箭牌」。

判決引起外界不少爭議,原因是案件牽涉到新聞自由的兩面性:第四權的監督,以及法律的界線。如何看「立場新聞」案的判決?當中關鍵是釐清兩個問題。

第一是法庭對於煽動罪的定義是否收窄,令傳媒機構容易跌入法網。這次法庭裁定「立場新聞」17篇涉案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法庭判辭明確指出: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即被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而且「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

法庭就煽動罪的最新定義

在早前的「羊村繪本案」中,法庭裁決發布者需要有「蓄意煽動」的意圖才可定罪。但在這次「立場新聞」案裏,法庭認為只要有「罔顧煽動後果」的犯罪意圖,而不須具有「蓄意煽動」已可判罪成。由「蓄意」到「罔顧」,意味煽動罪的定罪空間是擴大了,這點不用否認。

不過,法庭此舉卻有現實考慮及國家安全需要。始終,任何法律都不能抽離時空、社會背景。這些文章刊出之時,正值香港爆發史無前例的大騷亂之際,社會面臨累卵之危。法官在判辭中亦強調,案發時即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社會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意甚至反對香港政府或北京中央政府;在相關時代背景下,這11篇文章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

其間一些媒體更公然利用手上公器作政治煽動之用,新聞報道猶如政治文宣,令局勢火上加油。法庭在判決時,自然要考慮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需要。維護國安與保障新聞自由,需要取得平衡;這個平衡就是守法,不能濫用新聞自由損害社會秩序和國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亦指出,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發布者如知悉煽動內容仍堅持發布相關文章,本身已是罔顧煽動後果,明顯具有犯罪意圖。這是法庭針對煽動罪的最新定義。

煽動罪的本質重在預防,法庭的判決對煽動罪的定義更加明確,加強了法例阻嚇力,也明確了傳媒責任、劃清了法律界線。什麼是新聞報道評論,什麼是煽動文宣,並不難分辨。其實,自「立場新聞」案後,並沒有哪一家媒體因為發布煽動刊物而觸及法網。這正說明「傳媒誤墮法網」之說並不成立,更說明新聞工作者其實都知道法律紅線。

謹慎不代表自縛手腳

至於傳媒會否因為煽動罪而不敢履行監督之責?當然,媒體在處理「踩界」新聞時肯定會更加小心,但謹慎不代表就是自縛手腳。對於特區政府的政策,媒體不是同樣有不少異議以至批評嗎?甚至對這次「立場新聞」案判決,也有不少質疑法庭判決的評論和新聞,同樣原文照刊,有因此觸及煽動罪法網嗎?煽動罪不是香港所獨有,大多數國家都有訂立,也有執行。難道有煽動罪就代表會損害新聞自由,令傳媒無法監督?資訊自由、新聞自由是香港核心優勢。但煽動不是自由,這次法庭判決就是劃清了界線。正常的報道評論不會受影響,傳媒更加不會因此沉默,否則還做什麼傳媒?

第二是傳媒只是轉載煽動性的文章,卻要承擔罪責,是否不公平?法庭的判決明確指出:不論文章由誰撰寫,只要由相關機構發布,該機構就要負責任。「立場新聞」是傳媒機構,對於其刊出的文章,理所當然要履行把關之責。

「立場新聞」發布的文章內容,有美化甚至是煽動違法暴力;有主張所謂「國際線」,呼籲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甚至是「制裁」香港;部分甚至有鼓吹恐怖主義之嫌,故意介紹外國的恐怖組織事迹。例如曾轉載題為〈如何從獨裁走向民主?——從香港看非暴力抗爭對抗獨裁政權的可能性〉一文,聲稱「由歷史經驗得出的3.5%法則告訴我們,只要反抗政府的人數達到人口的3.5%,政府的權力就會被嚴重瓦解」;文章並煽動「凝聚人民以及政權執行人力(公務員、警員、軍隊)的支持」。這不是煽動又是什麼?

這些文章的作者,更有潛逃外地的通緝犯;轉載這些文章,某程度是協助宣傳這些違法內容,甚至是宣傳通緝犯。「立場新聞」轉載怎可能沒有問題?「立場新聞」一直對於「踩界」或內容敏感的文章,大多採取「轉而不論」,只作轉載而不作評論,或者是認為在文責自負下,文章的責任歸作者,只是轉載沒有問題。這次法庭的判決表明,有關煽動性的文章不論由誰撰寫,只要由相關機構發布,並預見文章煽動內容所觸發的後果,就具有煽動意圖,該機構就要負責任。關鍵不是自己撰寫或是轉載,而是內容及意圖。就如孔子自己也表明「述而不作」,但《論語》記載的言行是否與他無關?

「第四權」用得其所 首要清楚界線

「立場新聞」的判決,或者會對一些媒體構成壓力,但「傳媒人的筆如同警察的槍」,都屬於公器,必須有適當限制。傳媒「第四權」要用得其所,首先就要清楚新聞自由與煽動的界線。這次法庭判決的最大意義,是釐清了新聞自由與違法煽動的界線,讓傳媒清晰知道界線;法律界線之內,可以隨心所欲不踰矩。這對於媒體更好地履行公權力,其實利大於弊。

作者是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韓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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