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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泳舜:有序告別劣質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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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政府的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上月已向特首提交解決劏房問題,包括取締劣質劏房的報告及建議;特首提出了新元素給工作組考慮,包括近期在施政報告諮詢時收到的意見,要求工作組一個月內再提交研究結果。一直關注劏房事宜的組織團體,都在猜測特首提出了什麼新元素。

取締劣質劏房及進一步處理劏房問題,無論涉及立法或行政措施,以至範疇,都影響深遠。當局再深思熟慮或加入一些較長遠規劃等的元素,都是恰當的。我們亦期待政府稍後公布詳細建議,也有一個清晰解決劣質劏房的時間表,以至進一步處理劏房問題的計劃。

筆者在8月上旬以「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及立法會議員名義,透過記者會發表了《告別劏房3.0——解決劏房問題》倡議書,回應特首要求工作組研究的課題,其後遞交工作組副組長(即房屋局長)考慮。我們在研究期間走訪20多個居住環境較差的劏房,及探訪不同類別劏房住戶,並召開過聚焦小組會議。其間,我們也曾與不同團體、學者及關注劏房的社福機構代表會晤,交換意見。今年3月,亦邀請了工作組組長和副組長探望其中的劏房戶。

寧願保守 免初期較多劏房被列不合標準

我們的倡議主要分7個範疇,包括確立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制訂劏房登記制度、取締劣質劏房方法、加強規管劏房、檢討劏房租管條例、向受影響住戶提供適當安置、告別劣質劏房時間表及持續支援劏房住戶。

在居住面積最低標準上,「告別劏房行動」建議不少於7平方米(約75平方呎),是基於統計處統計全港11萬個劏房,約有一成是小於7平方米。我們當然希望劏房租戶居住面積可以大一些,但礙於制訂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時,還有不少準則,為免新法例實施初期會有較多劏房被劃入不合標準之列,我們寧願傾向保守一些,同時期望當局可按實際情况適時調整最低面積標準。

在走訪多個單身者劏房後,我們看到的大多是40至50呎單位、共用廚廁等,大部分這類劏房都無窗戶通風;相信修例後這類劏房將無得留低。為慎防有爭拗,我們期望當局可一併處理劏房內共用設施的面積,如何攤分或計算。

其二,我們很早已建議劏房的主要起居空間,要有可接受的高度限制標準。原因是我們看到仍有閣樓房或稱為「樹窿房」,也有俗稱「棺材房」的間隔;看過一家四口居於像衣櫃般的空間,不可站立,小孩子多年來在這空間做功課與吃飯,這是難以接受。所以我們提出空間至少要有1.8米高。

其三,廚廁必須有間隔分開,劏房整體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過去幾年發生過不少劏房火警:2020年廣東道一幢劏房林立的「三無大廈」(無業主立案法團、居民組織及管理公司)火警,造成8名少數族裔居民身亡,當時已就劏房消防安全問題響起警號;今年4月華豐大廈造成5死的三級火警,大廈有多達100個劏房,死者包括劏房住戶。事後巡查了解到該大廈的劏房設置,先不說要求劏房門有耐火要求,不少消防指示根本都未獲遵辦、滅火設備過期,也沒有逃生空間,甚至有窗戶被木板圍封。

儘管筆者擔心若把劏房最低標準訂得過於嚴謹,在加快興建公營房屋未上軌道的情况下(有一半劏房住戶已申請公屋),只會令政策難以執行,但對涉及樓宇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劏房,確實無妥協空間,必須整頓。

我們研究的目標劏房類別中,有些沒有廚房,煮食空間就在牀邊;也有「廚廁合一」,除了涉及衛生問題,住戶也要經常防範避免令浴簾碰到火爐。有居住於三無大廈的長者業主向筆者訴苦,大廈內部分單位一屋住上10多人,引來鼠患等環境衛生問題外,一旦有火警都不知怎樣逃生。

必須實施劏房登記制

其四,筆者關注的還有取締劣質劏房的執行方法及時間表。取締劣質劏房,影響的不單是11萬戶、20多萬名市民及業主,還有舊樓內的非劏房住戶。筆者建議以計分制釐訂取締劣質劏房的優次,按風險評分,制訂執法計劃,並交由外判專業人士執行,業主需支付相關查核費用。而實施劏房全面登記制度,更屬必須:日後無登記的劏房,不能出租;有意登記的劏房須在12個月過渡期內,改造單位以符合登記要求。當中,當局也必須一併檢視現有《牀位寓所條例》,以便與未來的劏房新規定有一致性。

其五,就是實施取締劣質劏房的時間表及受影響居民的安置事宜。筆者明白建議的措施影響深遠,涉及立法和不同部門工作範疇,故此建議當局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或平台跟進工作。有消息指當局計劃下一屆立法會,即2026年才提交修訂草案予立法會審議。我們明白解決劏房問題不能一蹴而就,畢竟加快公屋供應,要到2028年才明顯;而安置受影響居民的大前提,是要有足夠公營房屋、過渡房屋及簡約公屋,才有底氣。

需加強劏房租管執法

總括而言,筆者期望2027年得以落實取締劣質劏房,而在這兩三年間,當局要加大力度做好劏房租管的執法。另外如有新的劏房單位,或有新租約下,業主也要思考其單位是否符合大家已有共識的一些基本條件;倘不符合,也應盡早在可能範圍內改動。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鄭泳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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