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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漢銘:「屠龍小隊」案裁決背後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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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高等法院早前對備受矚目的「屠龍小隊」案頒布了裁決,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然而在報道和大眾輿論當中,一個普遍存在的誤解似乎正在悄然蔓延——即認為本案大部分被告人被無罪釋放,從而質疑香港司法制度的公正,甚至不少意見認為陪審團制度是否導致裁決存在不公。

稱「大部分被告無罪釋放」屬誤讀

首先必須指出的一點是,在「屠龍小隊」案中,並非大部分被告人被無罪釋放,而是部分被告人已經認罪,法院僅針對不認罪的被告人進行了陪審團審判;不認罪者當中,最終有一人被陪審團裁定有罪。

事實上,早在案件審理之初,全案14名被告當中,已經有7名被告人主動認罪,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案中主謀之一吳智鴻、激進組織「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這些認罪的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上已毋須再經陪審團審判,因為他們的罪行已得到確認,只餘下法官對他們判刑的程序。例如鍾雪瑩於8月30日因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被判入獄7年4個月。將「屠龍案」簡單解讀為「大部分被告人獲無罪釋放」,顯然是對案件事實的一種嚴重誤讀。

其次,這種誤解的產生,某程度上可能源於傳媒對香港法庭審理案件程序的不熟悉。在香港法律體系中,認罪與不認罪的被告人會經歷不同法律程序。對於認罪的被告人,法庭通常會依據其認罪情况、案件證據及控辯雙方的協議,直接頒布量刑裁決。而對於不認罪的被告人,案件就會押後審訊,並需要(如審訊在高等法院進行的話)通過陪審團審判來判定其是否有罪。這一程序設計,旨在確保每一個被告人都能夠得到公正、公平的審判,同時也體現了香港司法制度對程序正義的嚴格遵循。

然而在媒體報道中,似乎更側重於較為「戲劇性」的情節,例如陪審團的長時間審議、最終裁決的「出人意料」等,而忽略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已認罪者這一重要區分。這種可能是無心之失的報道方式,或多或少容易誤導公眾,也可能會對司法制度的權威造成不必要損害。

陪審團制度可防止權力過分集中

事實上,由不同階層人士組成的陪審團,是對法官及法院的一種監察,也能夠防止行政和司法人員權力過分集中,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進一步而言,「屠龍小隊」案作為香港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簡稱「反恐條例」)提控的案件,其本身的複雜性和敏感性,就決定了它不可能是一個簡單的黑白分明故事。案件中涉及的爆炸物、槍械、詳盡的策劃,以及潛在的嚴重危害後果,都使這一案件成為了檢驗香港法治水平的一塊試金石。

而陪審團在長達23小時審議後的裁決,雖然出乎一些人的意料,但仍是基於現有證據和法律框架下的合理判斷。我們需要尊重陪審團制度的存在,以及司法機關的判決。

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參與審訊較嚴重的刑事案件,是普通法系統其中一個最為重要的特點。陪審團在審理案件中負責認定案情事實,並根據法官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引做裁決。在一般情况下,陪審團的無罪裁決是不可被上訴。這便是普通法下司法公正的體現之一。

展現本港司法制度的堅韌與公正

其實司法公正並非總是直觀可見,它往往隱藏在複雜的法律程序和嚴密的證據鏈條之中。對於「屠龍小隊」案這樣的重大案件,大家應該保持理性和客觀態度,尊重法庭的裁決結果,以免因主觀看法和誤解(如假定凡是被檢控者都極大可能是有罪)而產生無謂爭議。

「屠龍小隊」案並非如某些人所誤解的那樣,是大部分被告人獲無罪釋放的「司法奇觀」。相反,它是一個複雜而典型的司法案例,展現了香港司法制度在面對極端挑戰時的堅韌與公正。通過這一案件,大眾更應深刻認識到法治社會的重要,以及司法公正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公眾信心的不可或缺作用。

作者是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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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漢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