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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阻差辦公 重審改認罪 判囚3個月1周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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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2020年七一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差辦公,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裁判官斥警長違反武力指引和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律政司今年6月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交予另一裁判官重審。涉案青年改為認罪,今日(1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被告在上訴期間提出抗辯,至今經過多重法律程序才認罪,應給予略少於兩成的刑期扣減,判監3個月1星期。

被告李兆聰於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任職運輸工人。案情指,當晚警方截停一名姓劉女子,被告伸手嘗試拉走劉,但未能成功,其他警員遂上前制服被告。

鄭官判刑時指,辯方的求情理由為被告選擇認罪,控辯雙方爭議應該給予被告多少量刑扣減。鄭官續指,案發日為7.1特區政府成立的周年紀念及國安法生效首日,地點是香港重要地標之一,加上當時仍值社會動盪時期,被告與警方搶犯的行為容易引起他人仿效,甚至激起暴力衝突,故量刑起點定於4個月。

鄭官又指,辯方以被告在訂立審期前認罪為由,冀法庭給予兩成半刑期扣減。惟鄭官反駁指,律政司就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被告在上訴期間提出抗辯,至今經過多重法律程序才認罪,加上有案例支持這情况下刑期扣減應少於兩成,故給予略少於兩成的刑期扣減,判囚3個月1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