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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煽動罪首案 男子穿「光時」衫認罪囚14個月 官:不知悔改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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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煽動罪首案,27歲無業男子今年6月12日身穿「光時」上衣和戴「F.D.N.O.L.」口罩,他於本周一認罪,還押至今(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就被告今年1月在機場穿光時犯下前科,總裁判官蘇惠德指他曾干犯同類罪行,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斥他不知悔改,下令加刑3個月,另就他認罪減刑三分一,終判監14個月。

被告諸啓邦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拒出示身分證明」罪及「有意圖而遊蕩」罪則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被告在港鐵石門站穿「光時」黑衣及戴「F.D.N.O.L.」黃口罩,他在錄影會面稱,當天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他特意穿著該上衣,衫上光時口號意指將香港回復到英治年代;他另攜帶自己的排泄物意圖擲向不認同光時的人,以作發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