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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光時衣煽動判囚14月 官:新例罰更嚴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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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6月12日身穿「光時」上衣的男子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煽動罪,成為該罪行首案,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就被告今年初曾在機場穿光時上衣犯類同罪行判監,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因其前科加刑3個月,最終判監14個月。蘇官強調量刑須考慮修例原意,以「更嚴峻的刑罰」預防及消除危害國安的風險。涉在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的男文員昨亦在同一法院認罪,被判囚10個月(見另稿)。

被告諸啓邦(27歲)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拒出示身分證明」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辯方早前提出,首犯舊煽動罪在裁判法院最高判監兩年,修例後經公訴程序提升至最高判監7年,但不代表整體刑罰須按加幅提升。

蘇官昨在判辭稱,量刑須考慮立法機關的原意及目的,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立法機關今年3月大幅提高刑罰,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藉更嚴峻刑罰預防及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辯方早前提及,修例後裁判法院在本案受司法管轄權所限,最高判監為兩年;蘇官昨回應指司法管轄權與立法原意無關。

對於被告有舊煽動罪案底,蘇官不視他是積犯,在「控罪嚴重性」上不會就案底給予比重,但強調維護國安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並​​始終是量刑的根本考慮,稱政府為履行《基本法》第23條的憲制責任而修訂舊有煽動罪,旨在完善維護國安的法規、填補漏洞,法庭不能單憑保障公眾安全延長刑期,但國家安全涵蓋公眾安全,量刑時有權一併考慮。

因舊煽動罪案底加刑3月 認罪減1/3

蘇官續指,被告今年1月在機場干犯類似罪行入獄,3月已購買涉案上衣,批評他不知悔改,原先判罰阻嚇力不足;被告之前在機場準備離港時被捕,當時不涉敏感日子,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因應被告的前科,蘇官將18個月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以儆效尤,被告認罪則可獲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監14個月。

根據案情,被告在港鐵石門站穿「光時」黑衣,他在警誡下稱當天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重要日子,故特意穿著,衫上口號意指將香港回復到英治年代,而他戴黃口罩上的「F.D.N.O.L.」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的簡稱。他另攜帶自己的排泄物,意圖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

【案件編號:WKCC 258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