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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內地照顧患病妻兒失公屋 六旬漢司法覆核勝訴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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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前年和妻兒租用深水埗白田邨一單位,惟房委會隨機上門抽查16次,均發現單位無人,指一家三口違反租約,下令遷出。男子上訴失敗後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房委會決定,稱兒子患癌,加上疫情封關,妻兒居於內地治療和照顧。高院就房委會收樓頒下臨時禁制,上周五頒判辭指房屋上訴審材小組錯誤裁定租戶因其他理由有替代住所,便等於他毋需使用公屋單位。

申請人為66歲麻將館職員蔡偉立,答辯人為房屋上訴審裁小組及房屋委員會。判辭透露,申請人2022年1月起租用深水埗白田邨朗田樓單位,須於1個月內入住和長期居於單位,其妻子和兒子2016年持單程證並長居內地,原本打算在單位裝修後搬至香港 。2022年8月申請人當時約16歲的兒子確診癌症,因新冠疫情封關,他於內地治療,妻子則陪伴照顧。兒子的健康狀況於今年改善,妻子打算來港與申請人同住。

判辭續指,房委會去年8月至11月調查發現申請人一家未有長居於單位,申請人解釋他每天工作12小時,早出晚歸。申請人亦提及妻兒和封關情况,以及僱主的單位曾裝修,被要求暫居於其單位看管財物,惟房委會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解釋,基於他在16次隨機家訪都無人在單位、單位用電用水量低和妻兒旅遊紀錄等,裁定他違反租約,小組今年1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翌月就決定申請上訴。

法官高浩文指,申請人表示他在有關時候間中會返回單位清潔,某程度上支持了房委會上門時看見其郵箱無郵件堆疊的說法,若指背後原因是申請人使用不同的通訊地址,似乎只是猜測。法官認為,申請人妻兒基於治病和疫情居於內地,不代表他們一家不需要涉案單位,並考慮到申請人在調查開始前已花大部分積蓄為公屋裝修,下令撤銷房委會的決定,以重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