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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父三姦11歲女囚10年 官斥最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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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35歲父親逾3年前在家中待業時,兩個月內沒戴避孕套下三度強姦11歲親生女兒,父親在警誡下坦承自己禽獸不如。他早前承認3項強姦罪,昨於高院判刑。法官陳慶偉直斥本案屬最差劣強姦案,批評被告違反女兒信任,女兒飽受嚴重抑鬱症狀難以治療,或伴隨餘生,判被告共監禁10年。

被告L.K.H.(現39歲)在內地中三畢業,曾任運輸工人,與事主X的生母沒結婚,事發時無業,一家領綜援維生。法官引述創傷報告稱,X在處理情緒及家庭關係方面的能力嚴重削弱,並有後遺創傷,建議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事主嚴重抑鬱 持續治療

陳官判刑稱,X曾叫被告停止性侵,但被告無視,使X受苦;身為父親的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將宣泄性慾看得比X承受痛苦更重要。法官提及,案件令X與母親留下一生傷痛,為表示社會對此等行為不齒,須予以阻嚇,以判囚12年及11年為量刑起點,唯一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X毋須作供再次憶起案發經過,減刑三分之一,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案情稱,當時11歲的X與被告、母親Y和胞弟同住。2021年3月,被告和X在廚房晾衫時遭X扯下褲,導致被告下體外露。被告穿回褲後在睡房隔着衣服摸X胸部,將手指和陰莖插入X的私處,無用安全套,X曾掙扎。

同年4月,被告對X上下其手,更脫去X衣服及強姦她,X大叫惟不獲理會。月底,被告打X臀部及強姦她,不顧X要求停止,事後X逃去哭泣。至5月,X告訴同學揭露事件。被告被捕後表示「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

【案件編號:HCCC 38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