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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官指一直知不減刑涉國安 張敬生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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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張敬生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昨被駁回後,代表懲教署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要求張一方支付訟費,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要求法庭不頒令,稱相關資料在前日的聆訊結束後才出現,部分甚至昨早才呈交法庭,申請方原本作出的申請正當。法官黎婉姬聽畢雙方陳辭,下令張須付懲教署一方訟費。

上周六是申請首天聆訊。彭耀鴻昨稱,當時法官張慧玲認為案件需進一步探討,此外,黎官在前日聆訊亦同意案件值得提供進一步證據和意見。在國安委作出決定後,本案出現轉捩點,申請方已無堅持申請。彭又稱本案原為單方面聆訊,根據法律原則,只要案件看起來有表面證據,囚犯有權就其羈押是否合法提出挑戰,並不應因訟費事宜卻步。

呂世杰反駁稱,申請方採納的法律程序有錯,一開初便應申請司法覆核,而非人身保護令;張原本已在服刑,其羈押的合法性有表面證據。呂表示,張今年9月19日獲懲教署通知,署方內部評委會已評估張的情况並決定張不得提早獲釋,表示將提交給懲教署長考慮,當中列出爭議點;張有5天時間提出交涉,卻簽署確認「不提出書面陳述」,更指示法律代表展開本案程序。

署方:予時間交涉 張確認「不書面陳述」

黎官考慮到張是合法羈押,其法律代表一直被告知懲教署不予減刑的理由與國安事宜有關,最終頒令張一方向署方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