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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立場案判辭分析涉案文章 未提控辯字句爭議 疑有別同官羊村案 學者:或因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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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場新聞」案被法庭定罪並在上月判刑,17篇涉案文章中有9篇博客文章被區院法官郭偉健裁定具煽動意圖,唯一一篇新聞報道則裁定證據不足,判辭中所佔篇幅也最短。據本報翻查,判辭在逐篇處理涉案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的部分中,並無具體提到控辯雙方對文章字句爭議的陳辭,判辭主要由法官闡釋或直接引述文章原文,做法有別同樣由郭官審理的「羊村繪本」案。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稱,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不會評論法庭就個別案件的判決。有法律學者說,評論文章或訪問較有可能提及某種行動呼籲,故較可能被視為煽動性,至於判辭未提及控辯陳辭,則或因篇幅緣故。

立場案呈堂17篇文章中,除了9篇博客文章具煽動意圖,在7篇專訪初選參選人或海外民主派中,郭官裁定兩篇具煽動意圖;餘下一篇報道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海外獲獎,則因屬新聞報道而裁定證據不足。

羊村案提辯方陳辭再反駁

對比篇幅較短的「羊村」案裁決,當時定罪判辭引述辯方陳辭稱,3冊繪本內容只是兒童故事或寓言等,郭官當時引述書中內容提及「反送中運動」等,指屬提及真實發生事件,駁回辯方陳辭。今次「立場」案判決中,郭官雖在控辯案情中(第73至77段,第100至106段)分別引述雙方爭議,但在逐篇考慮17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的第268至381段中,無進一步提到或反駁控辯雙方就具體內容或字句的看法,或處理辯方提出其他傳媒也有專訪涉案文章人物等的爭議。

控方在案中定性立場新聞為「政治平台」,並以初選案、倡議制裁、攻擊國安法等劃分涉案文章。判辭中未完全採納控方框架,而嘗試逐篇按內容等分析,例如在涉倡議外國制裁的5篇文章,郭官裁定其中兩篇分別由羅冠聰及張崑陽撰寫的博客文章具煽動意圖。郭官也有採納辯方個別觀點,例如判辭提及梁晃維受訪前已被取消參選立法會資格、無機會參選,政府後來更押後選舉,辯方陳辭也有提出,故逐篇分析的部分雖無提及出自辯方,但透過對比上下文可反映法官有採納該觀點。

郭官在羊村案中,接納辯方說應考慮一般人及目標受眾閱讀涉案刊物後的效果;立場案判辭則無明確觸及受眾問題。立場案判辭第159段中,郭官引述上訴庭在「快必」譚得志裁決的說法,稱《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的目標,是禁止「客觀上」有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合法性或權威、憲制秩序或司法等的言論。

陳弘毅:每篇判斷,難言矛盾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法院考慮時是從客觀上、一般人在當時社會環境及語境下怎樣理解文字,當然也要看涉案本人是否有相關煽動意圖,才能入罪。至於部分海外人士同樣在訪問或文章提及制裁、但未構成煽動意圖,他說每篇文章都有獨特內容,法院每篇判斷,很難說有矛盾之處。

學者:誇張字眼講事實或同視煽動

研究新聞法的墨爾本大學法律學院教授Brendan Clift說,區別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或要視乎文章產生的效果,例如有否鼓勵抗爭等,但若按立場案判辭說法,即使描述事實時用上誇張字眼或選擇性引述,均可能被視為煽動。至於判辭逐篇分析的部分未提及控辯陳辭,他認為可能是篇幅緣故。

至於法官撰寫判辭的方式,Clift說外界無法確切知道法官想法,但認為法官嚴詞批評涉案評論在無客觀基礎下批評國安法、特區或中央政府,都是展示香港當下的政治現實。

明報記者 林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