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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繼承權案 政府質疑「斬件式」改婚姻定義引混亂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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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原訟庭於2020年裁定,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享有遺產繼承權,政府提出終極上訴,今(8日)於終院開審。政府一方表示,岑子杰同婚案判決後,政府正研究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若本案「斬件式」更改婚姻定義,會造成混亂。男同志一方表示,終院判決正暫緩生效,政府未公開說明替代框架的立法進度,不影響本案。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狀Monica Carss-Frisk首先表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列明的「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伴侶,因為異性伴侶有照顧彼此一生的贍養責任,不能和同性伴侶相提並論。

終院去年在岑子杰案裁定,政府應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常任法官李義關注,本案關乎有效婚姻的定義,會否影響其他法例。Carss-Frisk回答,政府正跟進岑子杰案判決,在欠缺全面檢討的情况下,若本案「斬件式」(piecemeal)引入有效婚姻的概念,或影響法例連貫性。她提及,同性伴侶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保障另一半的遺產繼承權。

首席法官張舉能和法官李義問及,兄弟姊妹、叔侄等親戚關係沒有法律贍養責任,卻可以繼承遺產,為何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Carss-Frisk重申,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於1971年生效,當時未有同婚概念,立法原意僅限異性伴侶,不包括同性伴侶。

代亡夫吳翰林繼續訴訟的答辯人李亦豪,繼續由英國御狀Timothy Otty代表。Otty表示,同性伴侶被剝奪遺產繼承權,屬於歧視和不公平,構成差別待遇。他認為,政府因應岑子杰案設立替代框架,不影響法庭考慮遺產繼承法例是否違憲,而岑子杰案確立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有助檢視本案爭議。終院法官聽畢擇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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