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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更多建築類別做能源審核 政府爭年底提修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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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於2012年實施,至今12年,為加強推動建築物節能減碳,去年《施政報告》提出修例,建議擴大監管範圍以涵蓋更多類別的建築物,強制公開能源審核報告資料,以及縮短能源審核周期等。環境及生態局回覆本報表示,已就修訂《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的建議諮詢業界和持份者,反應大致正面,當局正草擬修例草案,以及爭取今年底前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審核周期由10年一次減至5年

政府認為,能源審核能有效發掘建築物的耗能情况,以改善其能源效益。政府建議新增現有《條例》下規定做能源審核的建築物類別,包括數據中心、酒店或賓館、醫院、街市、機場客運大樓及鐵路車站等,涵蓋建築物類別由現時兩類(商業建築物、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用途部分),增至11類。至於能源審核周期,政府建議由現時每10年一次縮短至5年。

環境局又指出,《條例》自2012年生效以來,已有約2700座建築物完成首次能源審核。對於已完成首次能源審核並須安排做新一輪能源審核的建築物,卻逾期未交能源審核結果的建築物,機電署會在查冊確定建築物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後,根據《條例》發信要求提供進行能源審核的資料,如業主或法團未能提供資料,機電署會進一步發出《條例》下的「敦促改善通知書」,指示有關人等在指定限期內糾正違規事項,如有關人等仍未能滿足「敦促改善通知書」的指示,會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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