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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煽分裂入獄 國安條例生效未獲減刑 美隊二覆核指未顧更生 官: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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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圖)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因獄中行為良好獲減刑三分之一,惟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馬早前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開庭審理。馬一方認為懲教署長處理被裁定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之個案,除了考慮囚犯會否不利國家安全外,應兼顧囚犯更生等多重因素,惟法官李運騰認為多此一舉,指相關條文已規定署長只須考慮囚犯提早獲釋會否不利國家安全。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長。馬俊文於2021年判囚後在塘福懲教所服刑。馬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昨質疑,馬被取消提早獲釋的決定之合法性,關認為合理做法是懲教署長考慮是否將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時,應須兼顧囚犯會否有不利國安的風險、他們的更生及對於提早獲釋的合理期望等多重因素,惟李官指《監管釋囚條例》已規定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相關囚犯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囚犯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

關提出,馬獲早一個月通知可獲釋,但直到獲釋前兩天才得悉被取消安排,對他造成重大不公,何况馬有合理期望因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但李官質疑沒有證據支持給予囚犯減刑是懲教署一貫做法(見表)。

指被要求簽署不提申述

質疑未收妥國安犯評審會解釋

關另質疑署方程序不公,指馬未收妥「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書面解釋,便被要求簽署確認他就委員會建議沒有提出申述,並要求傳召現任塘福懲教所的監督盧浩權作供。

懲教監督:口頭形式通知

盧昨供稱,今年3月23日他獲上司指示要將委員會的建議以口頭形式通知馬,但沒向馬提供書面建議。關指出,當日盧僅對馬說「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然後問馬會否提出申述,盧表示不同意。盧表示,上司另指示他,馬須在翌日決定有否申述。關質疑,有關決定影響馬將來一年的人生自由,為何只給一天時間考量,盧表示馬可要求推延時間,實際上翌日馬要求多一天時間考量,署方亦准許。

盧又指,3月25日早上馬曾提出申述聲明,中午時他收到中文版本的委員會書面建議便交給馬,其後馬簽署確認他沒有提出申述。關展示馬的服刑紀錄文件,當中3月23日的紀錄與盧其後的誓章內容有所出入,包括紀錄顯示盧向馬解釋《監管釋囚條例》6(3)條,但是誓章卻指他是解釋條例的6(3A)條,關質疑盧在誓章中「加鹽加醋」增加他與馬會面的情節,盧否認及指他在紀錄中誤寫條例的條款。案件今續,懲教署長一方將陳辭。 【案件編號:HCAL 9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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