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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生效後未獲減刑申覆核 馬俊文質疑事前未收妥書面解釋 懲教指已交代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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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於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囚5年,原因獄中行為良好而減刑三分之一,可於今年3月獲釋,惟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馬俊文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院今日(22日)開庭審理,申請人一方質疑馬未收妥「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書面解釋,便被要求簽署確認他沒有就委員會不建議提早釋放他的做法提出申述,塘福懲教所的監督供稱署方分別以口頭及書面方式向馬解釋委員會的建議。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長。馬俊文於2021年被判囚後在塘福懲教所服刑。根據入稟狀,馬聲稱今年3月24日懲教人員告訴他原定獲釋日期被取消。馬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在庭上表示,實際上馬於3月23日已知悉相關安排,申請人一方由於未收妥文件才導致入稟狀出現部分不準確之處。

關提出質疑,指馬未收妥委員會的書面解釋,便被要求簽署確認他沒有就委員會建議提出申述,並要求傳召現任塘福懲教所的監督盧浩權作供。盧供稱,3月23日他獲上司指示要將委員會的建議以口頭形式通知馬,但沒向馬提供書面建議。關指出,當日盧僅對馬說「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然後問馬會否反對,盧表示不同意。

盧續指,上司另指示他,馬須在翌日決定有否申述。關質疑,有關決定影響馬將來一年的人生自由,為何僅給一天時間考量,盧表示馬也要求推延時間,實際上翌日馬要求多一天時間考量,署方亦准許。盧又指,3月25日早上馬曾提出申述聲明,中午時他收到中文版本的委員會書面建議並交給馬,其後馬簽署確認他沒有提出申述。

關展示馬的服刑紀錄文件,當中3月23日的紀錄與盧其後的誓章內容有所出入,包括紀錄顯示盧向馬解釋《監管釋囚條例》6(3)條,但是誓章卻指他是解釋條例的6(3A)條,以及解釋委員會的建議基於不同因素,包括馬的心理評估。關質疑盧在誓章中「加鹽加醋」增加他與馬會面的情節,盧否認及指他在紀錄中誤寫條例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