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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瞞報住宅物業後獲配碩門邨單位 公屋戶囚30日兼收回單位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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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自去年起積極打擊濫用公屋戶,房委會今日(22日)指,一名公屋住戶因在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合共判監禁30日。涉案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已被收回。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房委會指,該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揭發,她於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該名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押後至昨日判刑。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該名人士就兩項控罪各監禁20日,其中10日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0日。此外,房屋署已於本年五月收回涉案公屋單位。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在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