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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美隊二」覆核 質疑懲教無提國安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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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今年3月於獲釋前兩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要求司法覆核懲教署長的有關決定。案件昨日於高院續審,申請人一方稱,馬俊文沒有足夠資料下,被要求準備他的申述,惟署長一方表示,馬知道委員會有考慮他對國家安全風險,因為馬在申述書表述他自覺「我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日漸減少」。法官李運騰聽罷雙方陳辭後稱,由於案件緊急,故會盡量於11月底前頒布書面判決。

申請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長。馬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昨續陳辭,質疑署方處理馬的個案程序不公,指塘福懲教所的監督將「犯危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建議告訴馬時,只提及委員會考慮了馬的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評估,卻沒有提及更重要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例如委員會提及「有資料顯示馬俊文與涉及黑暴的在囚人士有聯繫」,令馬在不知情下無法回應相關說法,或沒有足夠資料準備他的申述。

懲教稱申述書有提國安 證知情

懲教署長代表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則表示,馬在事件中沒有被蒙在鼓裏,相反他獲提供資料,亦知悉委員會對他的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不然他不會在申述書中寫上「我本人喺還押初期,喺牆上寫港獨標語及庭上叫口號,對國家安全風險不容忽視」,其後他在獄中參與「好望閣」的活動,現自覺「我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日漸減少」等。

呂認為懲教署長考慮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是否提早釋放時,只需考慮是否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李官提及,今年3月懲教署長作出本案決定後,10多天後國安委向署長發送信件,呂表示署長須要考慮國安委建議,故即使法官裁定署長需要重新考慮馬的個案,署長經考慮國安委建議後仍會作出相同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 9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