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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情况可早領 「永久離港」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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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法例規定,強積金計劃成員只可以在6項特定情况下,於65歲前提早取回強積金,包括永久離開香港、提早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其中涉永久離港的個案最多,以2022年至今年首半年計,均佔整體四成至逾半(見表)。

積金局網頁顯示,如要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領取強積金,除填寫申請表格外,另要作出法定聲明,以及提交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境外居住的證明文件;聲明內容包括自己已獲准在何處居住,無意作為永久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聲明亦訂明,每人一生只可一次基於永久離港而獲支付權益,積金局或會將個案轉介入境處確認。

積金局表示與警方及強積金受託人保持緊密聯繫,跟進可疑個案,並提醒業界做好把關,查核證明文件真偽,若發現懷疑個案,須向警方舉報及通報積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