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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局倡修例打擊廢車棄街頭 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無取消或續牌即屬違法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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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物流局今日(28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車輛登記及領牌(第2號)修訂規例》,以收緊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被不當棄置。修例提出,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將不再被自動取消,車主如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三個月內,未有為車輛領牌或取消登記,則會構成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再犯每次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涉事車主亦會被「釘牌」﹐被拒絕發出駕駛執照或為續期。

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 車主會被「釘牌」

現時兩年未有領牌的車輛,運輸署會向登記車主發通知書,車主如無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期15天內為車輛續牌,車輛登記會被自動取消,車主亦不會再為該車輛的事宜負上責任。運輸及物流局於文件稱,一些不負責任的車主利用這安排在公共道路和公共後巷棄置其廢棄車輛,造成環境衞生和阻塞問題,故局方提出修例並引入罰則。

局方指,修例下車主如有實際困難未能採取所需行動,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長提出豁免,合理理由包括正等待取得零件安排車輛接受維修及檢驗、妥善保存不會在道路上使用的古董車等。局方稱,申請人須有充分理據,並獲署長信納其豁免不會導致車輛遭不當棄置,才會獲批豁免,而車輛會繼續登記在登記車主的名下。

另外,局方於文件亦提出修訂《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以及《第三者風險修訂規例》,以推行電子車輛牌照和簡化車輛牌照申請文件要求,修例後車主提交車輛牌照申請時,毋須再提交車輛登記文件及車輛第三者風險的保險單,因運輸署電腦系統已儲存所有車輛的擁有權資料,署方亦可在香港保險業聯會的後端支援下,網上核實車輛保險記錄。修例亦訂明,證明文件的副本或正本亦會被接納,以容許車主在網上提交文件處理申請。

政府已於10月18日就修訂上述3條條例刊憲,條例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審議,有關電子車輛牌照的兩項修例將於12月30日起生效。至於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的修例,政府稱,為確保車主有充足時間為其未領牌車輛採取適當行動,會在條例訂立後提供約一年過渡期,修例暫定在明年第四季開始生效及實施,政府屆時將以憲報公告具體指定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