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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詹培忠父子賣殼案詐騙罪成還押 下月判刑 官斥上市公司當私產欺負小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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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時任大股東詹培忠及其子詹劍崙,於2013年亞洲資源集資計劃中串謀一名內地商人,隱瞞3人秘密達成的「賣殼」協議,詐騙聯交所、亞洲資源董事會及股東。詹氏父子昨天在區院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法官練錦鴻直斥案中同謀者利用財技將上市公司當成私產轉賣,使小股東淪為他人生財工具,令公司董事局與公營監管機構無法發揮應有職責。詹氏父子與另一被告候判期間須還押。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判刑。

買家潛逃 手下洗錢罪成

被告為詹培忠(現年78歲,下同)及時任亞洲資源主席詹劍崙(55歲)。涉案商人馬鐘鴻(51歲)前年潛逃後法庭發手令通緝;另一被告王蓓麗(68歲)案發時為馬的「人頭」,助馬處理4200萬元犯罪得益,昨日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押後至同日候判。控方在定罪後透露詹培忠過往有案底(見另稿),亦申請充公令,於判刑日處理。

主席身分准集資 稱自己沒從中得益

控方案情稱,詹氏父子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達成「賣殼」協議,以亞洲資源股權總值3億元計算,由馬向詹培忠支付2.1億元,以控制亞洲資源七成以上股權。翌月,詹劍崙以公司主席身分主持董事會議,通過及批准發行可換股票據以集資逾5.5億元,由馬安排「人頭」認購票據。詹劍崙在會議沒披露「賣殼」協議,申報自己於集資計劃沒得益。事後亞洲資源發公告,表明沒有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一事擁有重大權益。

「人頭」持股免全面收購 小股東失選項

法官練錦鴻於判辭指出,馬鐘鴻的助理X作為控方證人供稱,馬因預料透過旗下另一內地上市公司(H股)集資不會輕易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又嫌棄將註冊公司在香港上市的過程冗長,於是萌生「買殼」想法。「買殼」本身不犯法,亦毋須向聯交所申報,問題在於有否向聯交所與亞洲資源董事會隱暪協議。練官提及,案中出現「人頭」的財技,利用他人代為持有股份,可避免實際擁有人因持有多於三成股權需申報,從而觸發全面收購,如詹培忠由他的好友吳良好作為「人頭」持股,練官稱有關做法不誠實,尤其詹「在金融界打滾多年」理應知道此點。

判辭續稱,詹氏父子均有與馬鐘鴻商談,「買殼」在詹劍崙利用公司主席身分逐步達成,詹氏父子事後宣稱完成「賣殼」責任,可見二人清楚「賣殼」協議,協助馬取得亞洲資源控制權。詹劍崙理應知道須向董事會及股東披露全部資訊,惟從案中手法可見,案中同謀者將上市公司視為可私相授受、私人圖利的手段,利用財技將上市公司當成私產轉賣,使小股東未能獲得強制收購的選項;案中發行票據及隱暪購股者身分的做法,亦令董事會無法保障股東利益及上市科未能執行公眾責任,故裁定詹氏父子罪成。

證監會歡迎裁決 廉署稱續打擊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歡迎裁決,稱向公眾傳遞明確信息,就是任何人都不應利用本身職位謀取私利,損害少數股東利益。廉署發言人表示,公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上市公司貪污和相關罪行,並透過制度防貪和宣傳教育,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誠信管治,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和公平運作,鞏固各持份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

【案件編號:DCCC 4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