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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爭議急救員可免責 同案女生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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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同案另一申請人林阡晴就一項暴動罪提出上訴,被定罪時為城大四年級生。上訴庭判辭指出,原審法官裁決定罪穩妥,駁回上訴。

上訴庭判辭表示,根據辯方案情,林阡晴是醫療輔助隊成員,擁有資深急救證書,當晚隨友人到尖沙嘴做急救工作,但無穿顯示急救員身分的黃色背心,她行至北海街時遇上黑衣人逃走與催淚氣體迎面吹來,打算暫避時被警方拘捕。原審法官不信納林的說法,指她聲稱提供人道救援,卻不穿黃色背心以資識別,顯示她帶備黃色背心是用來開脫的道具,最終裁定罪成及判囚56個月。

判辭提到,申請方稱義務急救員應受普通法下免責保護,原審法官錯誤認為一個有心救急扶危的人不能以善心為託辭,錯誤裁定林意圖參與暴動。上訴庭表示,有關救護人員的人道原則的公約不適用於暴動,林的大律師早前已接受,故申請方的投訴「極其量只是學術議題」,况且原審法官分析證據後無接納林是急救員,定罪穩妥,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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