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周永新:積極應對濫用公屋的長遠方案
【明報文章】房委會為打擊濫用公屋,早前提出兩項措施︰一是設立「舉報濫用公屋」機制,市民舉報並得到房委會確認的個案,可得到最多不超過3000元的獎賞和嘉許狀;二是提出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濫用的住戶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出租公屋供不應求,現在合資格申請者還要輪候5年以上,所以打擊措施提出後,普遍得到市民認同和支持。其實房委會一向都有打擊濫用公屋,可惜成效不彰。近幾年雷厲風行,羅淑佩離任房屋署長前,曾表示過去兩年房委會收回5000個單位;若以每個單位100萬元興建成本計算,政府節省50億元,且可在短期內把收回單位再分配。
市民普遍支持打擊濫用公屋
市民雖普遍認同房委會的打擊措施,惟亦有意見認為舉報機制影響鄰里關係,也覺得將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有點過分嚴厲;房委會收回單位已起到阻嚇作用。筆者支持房委會的打擊行動,因公屋居民不再以單位作自住用途,甚或利用單位牟利,本身就已違反公屋的原意和規定。所以,房委會收回單位合情合理。
不過,現在房委會的打擊行動短期內或可收回數千個單位,但過了兩三年,相信效果會逐漸減少,畢竟絕大部分公屋居民都以單位作自住用途,濫用的屬少數。因此長遠而言,房委會應該有積極減少濫用的措施,更應確保公屋資源得到公平分配,有住屋困難的市民得到適切幫助。
為善用公屋資源、公平分配、防止濫用,筆者建議房委會就以下三方面檢討︰一是現行的「富戶政策」;二是把握樓市下跌機會,減少濫用;三是情理兼顧,打擊濫用。
逐步調升公屋租金到住戶入息中位數15%
去年7月26日筆者在這裏寫了一篇文章(〈公屋不缺? 居屋不足?〉),談及房委會的富戶政策,指出房委會曾於1986年發表兩份文件︰一是提出「削減不需資助公屋住戶的資助」(俗稱富戶政策);二是提出「出租公屋租金訂於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5%」。房委會雖逐步落實富戶政策,但由於種種政治和經濟原因,出租公屋租金從未達到住戶入息中位數15%的目標。去年10月公屋租金增加10%,惟仍只佔租戶平均家庭收入9.7%,較2007年的9.97%為低。
富戶政策過去收效不顯著,有意見認為,原因是富戶繳交的倍半或雙倍租金跟市場價格有相當距離,甚至入息超越限額5倍或資產淨值超過限額100倍才須遷出,變相鼓勵公屋居民不願放棄單位。筆者認為,問題癥結並不在富戶繳交的倍半或雙倍租金,而是出租公屋租金初期訂得太低;即使日後公屋設備和環境不斷改善,租金仍維持原有水平,並無相應調整,形成公屋租金格外便宜,與市場價格愈拉愈遠。
因此,要發揮富戶政策的作用,筆者建議把公屋租金逐步調升到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5%,縮窄公屋與私樓的租金差距。這樣富戶繳交的倍半或兩倍租金才會「到肉」,間接減少濫用誘因。筆者明白,調升公屋租金茲事體大,政府或許要考慮改動租金對社會穩定的影響;但公屋租金維持現有水平,其實並不是善用公屋資源的辦法。
利用樓價下跌 吸引公屋戶買資助出售房
第二,承接以上討論,另一要探討的是公屋居民購買資助出售房屋的意欲。政府興建居屋的初心,是鼓勵經濟狀况有改善的公屋居民騰出單位,購買居屋成為業主。不過,除非公屋居民有強烈意願成為業主,或者為着長大的子女改善住屋環境,否則多不願遷出原有單位;况且他們繳交的租金,只及同區私樓兩至三成。
或有意見認為,近年房委會每次推出資助出售房屋,都有數以倍計申請者遞交表格,可見供應不足。不過,資助出售房屋供不應求的情况並非一成不變。遠的不說,回歸後初期香港受到亞洲金融風暴衝擊,經濟陷入衰退,私人樓價急挫。當時政府為挽回市民對樓市的信心,決定從2002年開始停售及停建居屋。為什麼當時連居屋也沒有市場?關鍵是居屋訂價與市場掛鈎,一般訂在市價六折左右。所以私人樓宇價格若有變動,不多不少都會影響公屋居民的購買意欲。
回看最近兩三年情况,樓價普遍下跌三成。房委會推出的資助出售房屋訂價雖有調整,但從有意置業的公屋居民角度看,他們怕的是私人樓宇價格持續下跌,他們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便有可能成為負資產。這樣,他們申請時便必須十分謹慎,或選自己屬意的地區,或選較大面積單位,不似過往樓價高企時如此踴躍遞交表格。况且,即使現在不申請,還可住在原有公屋單位,繳交的租金也不會多。
面對申請資助出售房屋的熱情不似以往,政府應維持或減少供應量?這方面留待經濟學者提意見,筆者唯一可以提醒政府的是:絕對不可重蹈覆轍,如回歸後那次停售及停建居屋。今次樓價下跌,並不是什麼金融風暴引起,而是有更複雜的政治和經濟因素。減少或停售資助房屋,不會有振興樓市的作用。相反,政府應利用這個機會,就算訂價只能收回成本,也要吸引公屋住戶和其他合資格市民購買。這樣,對減少濫用公屋也有好處,因為經濟狀况有改善的居民,可能覺得購買資助房屋比繳交富戶租金更划算。
打擊濫用公屋 必須情理兼顧
最後談的是,政府打擊濫用公屋之時,又如何情理兼顧?懲罰濫用公屋之所以得到市民支持,因公屋是為收入有限的市民而設,目的是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所以那些利用公屋作牟利用途,尤其是一些不再住在原有單位的居民,他們明顯違反入住公屋的原意,交回單位是理所當然。
政府打擊濫用公屋縱然有法理依據,惟並不表示有能力遷出的居民就是濫用公屋。1973年成立房委會時,政府之目的是讓住屋有困難的市民,可以得到「獨立而設備齊全」的居住單位(a self-contained flat)。也就是說,目的並不單在滿足市民住屋需要,還要幫助他們建立自己的「家」。這樣他們才能夠有穩定生活,也可計劃他們和子女的未來。
從「家」的角度看,公屋居民就算有經濟能力遷出原有單位、購買私人樓宇或資助出售房屋,但如果他們情願留下來,不捨得這個他們與家人一起建立的「家」,並願意遵守房屋條例規定,他們就不應被視作濫用公屋,也非「霸」着單位不放。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初心,是讓市民有安心生活的「家」,並非單給他們有棲身之所。
綜合以上分析,政府為打擊濫用公屋,除了消極的懲罰措施,更應採取積極的應對辦法:一是逐步提升出租公屋租金至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5%;二是利用樓市下跌機會,吸引公屋住戶購買資助出售房屋;三是情理兼顧地推行打擊濫用公屋措施。
(附:筆者為了減少工作量,改為每月撰稿一篇,將於每月第一個星期五刊登(如當日是公眾假期,則推遲到下一個星期五),謝謝讀者關注。)
作者是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榮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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