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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支聯案拒批視像作供 判辭:境外有危國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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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該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去年《基本法》23條立法規定涉及國安案件不得以電視直播聯繫取得證供,鄒幸彤欲傳召5名海外證人視像作供早前遭高院拒絕。法庭昨頒判辭稱相關修例沒違憲,無損被告應得的公平審訊;至於鄒幸彤稱無證據國安案有證人被騷擾的情况,法庭稱其說法「完全漠視」有境外人物及組織仍進行危害國安活動,以及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敵對的態度。

23條修例 國安案禁視像取證

是次申請針對去年3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44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明法庭在國安案中不得准許以電視直播聯繫海外證人取得證供。被告鄒幸彤早前稱,有意傳召政治學者戴雅門(Larry Diamond)、學運參與者方政、學運領袖周鋒鎖和吾爾開希及《國殤之柱》創作人高志活(Jens Galschiøt)。

拗國安案差別待遇 官指控辯限制同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審理,判辭一一駁回鄒的3項理據(見表)。判辭稱,控辯雙方在相關修例下均不得以電視直播聯繫取得證供,面對相同限制,不存在差別待遇。相關修例只涉及有限度規範傳召證人的模式,沒改變證人應親身到庭作供的大原則,亦不影響控辯傳召證人的權利,無損被告應得的公平審訊,况且辯方本無責任自證清白或傳召證人,靠挑戰控方證據已成抗辯,可見相關修例對辯方影響很有限。

判辭又稱,政府敲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前諮詢公眾,收到98.6%支持及正面意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又經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逐項審議,確保施加限制與維護國安及司法公正有合理關係。

稱諮詢一面倒支持 具民意基礎

對於鄒聲稱無證據國安案證人被騷擾、證據被干擾,法庭稱說法漠視海外有危害國安活動及有外國對中國抱有敵對態度。另外,相關修例在排除國安風險、維護司法公正及公平審訊中取得平衡,符合憲制規定,亦不存在鄒稱相關修例是針對她的「特製規則」。

翻查資料,案件早前排期5月開審,據悉法庭近日去信各方稱,基於主審法官法庭檔期,審訊可能無法如期;法庭將於本月21日的審前覆核與各方討論。

【案件編號:HCCC 155/22】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