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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例擬修訂 違國安者終身禁任職 護國安可拒工會新登記 不設上訴

【明報專訊】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提出大幅修訂《職工會條例》以「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勞福局提出賦權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但不設上訴機制,可向法院提司法覆核;危害國安罪行定罪者則終身禁任工會職員。修例防止境外勢力或境外組織干預,提出多項要求,包括工會如收取境外勢力資金前須向登記局長申報,獲批准方可接收(見表)。
4月交草案料年內立法
工會嘆現運作已多掣肘
政府今年4月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涵蓋多項修例建議,料今年內完成立法。有獨立工會代表形容,工會運作現已充斥掣肘,建議當局能從寬處理工會管理;勞聯則認為修例讓工會能「回歸初心」。
修例擬賦權登記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不設上訴機制,亦不可向法院上訴。副勞工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說這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做法一致,但涉事者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登記局長:非一人決定 可提覆核
被問不設上訴機制會否令公眾覺得「一言堂」,職工會登記局長畢咏彤強調,裁決仍可面對司法覆核,登記局長做決定時會審視所有因素,非一人決定,亦涉保安局、律政司等,形容決定很嚴肅。
禁當「境外」組織成員 定義跟國安例
規管工會與境外組織聯結方面,政府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容許工會獲大多數會員投票授權後,成為在外國設立工人組織、僱主組織和有關專業組織的成員;但不得成為上述3類以外的「境外」組織成員,除非獲特首同意及會員投票授權。另新增禁止工會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成員,工會職員也禁止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幹事。
修例建議,如工會已依法成為外國相關組織或其他境外組織成員,職員可擔任聯結組織幹事,職員須在成為幹事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登記局長;但職員不得作為「境外非已聯結組織」幹事,除非獲特首同意。修例將跟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境外」及「境外勢力」的定義。
境外勢力提供資金方面,工會須向登記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和用途等,獲批准才可接受,並禁用於立法會等本地選舉。畢咏彤強調「不是全部落閘不許收取」,而是須申報並獲批才可收。
收境外資金須申報獲准 罰則未定
文件未提罰則,助理勞工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說正與律政司商討,會檢視有否空間與時並進,未有定案。
2019年反修例運動觸發新工會浪潮,被問近年少了工會登記(見圖),現時加強監管會否影響勞工爭取權益聲音,梁樂文說2019年半年間多了4000多個工會欲申請成立,可想像到有問題發生時「可以突然間好嚴重」,認為是適當時機檢視條例,相信修例有助工會長遠發展和國安。
勞處稱已顧參與自由 勞聯:回歸初心
何錦標強調修例主要針對維護國安,已顧及香港僱員參與職工會的自由與權利,對合法合規工會不會有負面影響,不會窒礙職工會發展。
勞聯主席林振昇認為修例讓工會「回歸初心」,工會在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運作屬合情合理;惟建議當局釐清修例細節,舉例具體區分「政治性組織」與「工人組織」,讓工會能在合理情况下繼續維持國際交流。工聯會理事長黃國歡迎修例,稱可避免本港有組織重回「黑暴」時期藉工會之名做危害國安的事。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總幹事杜振豪稱,與國安相關條例生效後,很多工會在擔心「觸碰地雷」下已難有發揮空間,認為修例屬「象徵大於具實際用途」。他建議當局一切從寬處理,反問「批准曾違反國安者組織工會成員又如何」,指工會運作現已充斥掣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