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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網約車可加快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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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筆者長期關注運輸問題,早於1973年6月的長春社刊物《協調》,我發表了一篇對道路收費的文章。乃至1980年代,我在Hong Kong Economic Papers又發表了關於電子道路收費的文章。我在嶺南大學作為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時(2002年左右),在中心刊物《嶺南評論》曾建議政府對紅隧加價,並以收入補貼西隧(當時西隧仍是私營),藉以提高經濟效率。然而電子道路收費至今未落實;紅隧西隧收費調整,也要待2023年政府收回經營權後才落實,實在使人唏噓。

我們的友鄰新加坡,早於1975年就引入Area Licensing Scheme,要求進入繁忙區域的車輛須持有效的付費進區牌照;1998年鑑於技術成熟,改用電子道路收費。上月紐約落實了曼哈頓進區收費9美元(約70港元),原意是一方面改善交通堵塞情况,並以收入改善老化的地鐵系統。然而特朗普政府日前宣布取消此政策。據稱政策推出後,當地交通流暢度大增。如今交通堵塞勢將「復常」,而預計所得的、原可用於改善地鐵的150億美元怎樣籌措,費煞思量。特朗普此舉恐怕是政治操作以廢拜登的建設為目的,多於公共利益考慮。

香港躊躇11年 造成不幸

關於網約車合法化,新加坡亦早於2017年引入Private Hire Car Driver’s Vocational Licence(出租私家車職業駕駛執照,PDVL),讓從業員有法可依。然而香港在網約車政策上躊躇11年,造成不幸。筆者茲有一建議,誠意希望當局會認真考慮。

首先讓我解釋「不幸」這說法。有報道稱本月19日警方「放蛇」嚴打白牌車,截獲8司機並扣查其中3輛私家車。在網上我找到此類個案不算多,相信這是引發早前的士業內有人擬組織罷駛抗議。是次「放蛇」,估計亦跟政府要紓緩的士行業不滿有關。2018年在另一宗警方執法事件上,運輸署聲明「政府一直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情况,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但事實上政府又不是雷厲風行執法,平白蹉跎了11年,當然是不幸。

不幸在於政府多年來的躊躇,造成的士業界不滿,也造成有司機墮入法網。問題是:司機不是不想依法討生活,惟11年來對網約車竟仍在研究階段,仍未立法,司機無從依法用自己的車提供網約車服務。蹉跎歲月,又打擊了政府聲譽。

藉經營稅達至公平競爭 毋須發網約車牌

其實政府可採「分成」方法,向網約車的收入徵某百分比(如20%)作為經營稅及保險費。由於網約車取「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概念,從業員可在公餘時間用自己的私家車提供服務,經營時間或長或短,保險費按收入計最公平。由於的士牌有價,的士牌擁有人或曾斥巨資購入(市區的士牌價最高時曾逾700萬元,今天仍值近300萬元),當然對不用買牌的「白牌車」不滿。

「20%」當然只是作為方便解說之用,但這個分成比率可輕易調整,並可藉以調整道路上的網約車數量:分成比率愈高,網約車從業員和營運時數便愈少。可見,我們肯定可藉調整分成比率,滿足的士對公平競爭的渴求。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最佳的分成比率就是網約車運作的邊際社會成本,跟其邊際社會效益相同之時。

這個基於收入分成的經營稅,將會成為政府的新收入;估計新增收入不會很高,但總算是增加了財政收入。愈早落實,愈早落袋,所以我們應把網約車合法化的日程盡量提前。新加坡對PDVL的要求不多,只要求沒有刑事案底、30歲或以上、屬新加坡公民、能夠操英語、持有效私家車駕駛執照,及在中央公積金戶口有定時為醫療儲蓄供款。

參考之下,我會建議本港從業者必須沒有刑事案底、30歲或以上、是香港永久居民、能夠操粵語、有足夠的英語和普通話溝通能力、持有效私家車駕駛執照。至於車輛,筆者當然認同每年都要驗車證明安全,並且不許超載。筆者欣賞「共享經濟」理念,因此不贊成需要發網約車牌。發網約車牌,意味要控制發牌數量,有關概念相信是要控制網約車數量,避免路面過度負荷。惟既然調整分成比率已可達至這效果,且行政成本低又有靈活性,就毋須操心再發新種類車牌。

首要認清目標 評估政策利害

我們設計政策,首先要認清初心,明白要達到什麼政策目標。所有政策的最終目的,無非是提高公共利益,這就需要評估利害,即比較成本與效益。只有社會效益比社會成本高的政策,才值得推行。所有政策也有「工具目標」,網約車政策的工具目標有多項:一是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提供多一個選擇;一是為市民提供就業機會;一是以新科技達到共享經濟的物盡其用功能。網約車政策的社會成本也有多項:一是增加道路使用下帶來的擠塞、污染、意外風險、道路維修和交通管理成本;一是行政成本;一是合規成本(compliance cost),即市民和供應服務方為合規所承擔的成本。政府從中徵得的收入,本來不屬效益,但如能紓緩財政壓力,間接對可持續財政有貢獻,可以視為額外的公共成品(public good)。

參考文獻:

(1)Ho, Lok Sang (1973), A Proposal for Road Pricing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raffic Congestion in Hong Kong. SOS Environment, The Conservancy Association, June, p.6.

(2)Ho, Lok Sang (1986), On Electronic Road Pricing and Traffic Management in Hong Kong. Hong Kong Economic Papers, no.17.

(3)Ho, Lok Sang (2012). Public Polic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Routledge.

(4)SCMP (2024). “Hong Kong passengers deserve to be given an easier ride”, July 12.

作者是嶺南大學經濟系及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兼任研究教授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何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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