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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案特約記者藏武上訴駁回 官:或「邊工作邊抗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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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同案另一被告、時任台灣公共電視香港特約記者鄧卓儒涉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東一帶管有雷射筆及萬用鉗,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15個月,鄧提出定罪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稱,鄧卓儒「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沒有可能」,駁回上訴。

上訴庭在判辭提及,鄧卓儒早前供稱畢業於浸大傳理系,曾於不同傳媒機構工作,2019年起以自由身從事影像工作;案發當日早上8時,他於尖東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尋找拍攝對象時被警員截停。

判辭指出,在警員再三要求下,鄧未能出示記者證,只能拿出一張印有「台灣公共電視台授權採訪證明書」字樣的信箋,自稱台灣記者,而警員搜查發現鄧褲袋有一支雷射筆連鎖匙扣,背囊肩帶的袋有一把萬用鉗。

上訴庭指出,鄧卓儒曾供稱雷射筆是用於向同事發指示,但當天鄧獨自到場,認為他「沒有把雷射筆帶到現場的理由」;至於萬用鉗,上訴庭認為該鉗本身藏着各種小利器,可以傷人,卻無法如鄧所言用於調校工具,認為原審有權推論鄧意圖把它當作武器給自己或別人使用,決定駁回上訴。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