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許鴻鵠:掩耳盜鈴的「在商言商」

【明報文章】長和集團擬「打包」出售其在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所擁有、營運及發展共199個泊位之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權益,予美國基金巨頭貝萊德牽頭的財團,預期交易額逾190億美元。是項交易在港引發極大爭議,坊間有一種非常奇怪的論調,就是聲稱不應阻撓,甚至不應批評企業的「純商業決定」,只要交易合乎基本法規,各界就應無條件維護其權益,即使相關交易並無考慮國家利益亦然,否則就有違「在商言商」或自由市場理念。真的是這樣嗎?參考西方國家的經驗,相信可為大家提供答案。
美企必須為國家利益服務
先說說企業為國家利益服務的責任。以美國為例,該國行事風格霸道,人所共知;總統由誰出任都好,這種風格和執政方向亦不見得會改變。美國的霸道,對「外」對「內」都一視同仁。美國法律體系存在所謂「效果原則」的法律原則,意即只要發生在美國國外的行為對境內產生「效果」,美國即可行使管轄權,適用範圍極廣。這亦是惡名昭彰的「長臂管轄」的所謂法理依據。
回到美企的情况。在「效果原則」被如此演繹和濫用下,美企可以「不聽話」或嘗試繞過政府限制,拒絕按國家利益行事嗎?試想,一些長年被美國無理單邊制裁的國家,例如伊朗、古巴,若有美企罔顧國家利益,嘗試跟這些國家做生意,大家不妨猜猜美國政府會不會介入和阻止?跟這些被美國制裁之國家交易的美企,能不能以「純商業決定」為由開脫?美企在商業決策過程中,能否拒絕跟隨政府旨意行事?
美企必須為國家利益服務,不管其營運或交易地點是否在美國領土也好,這原則都不會改變。當然,美國對美企的扶持和幫助同樣也是有目共睹,為了替美企掃除商業對手,華府也是扭盡六壬。例如1980年代「日本晶片業摧毁戰」中,美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爭取到華府「撐腰」,最終迫使日本政府簽署城下之盟《半導體協定》,成功向日本晶片業這個競爭對手播下毁滅的種子。
另外,2022年美國時任總統拜登簽署《晶片與科學法案》,賦權政府向美國半導體產業提供數百億美元補貼和稅收抵免,同時限制有關晶片企業在華開展正常經貿與投資活動。
以上兩個例子僅是美國以國家力量支援美企的冰山一角,但已足夠說明,為何縱使很多美企已富可敵國,惟它們對美國政府始終唯命是從,對服務國家利益絕不含糊,既不會亦不敢打着「純商業決定」大纛去戕害國家利益。
回到長和擬出售碼頭權益一事。近日不時有報道稱,是次交易的關鍵買家其實是意大利航運公司MSC,指該公司才是港口真正營運商。我們要問的是:即使交易真的由意國企業主導又如何?現任意大利總理梅洛尼,上任一年多便高調宣布退出「一帶一路」倡議;而作為七大工業國(G7)之一,意國在梅洛尼領導下,近年亦多次在G7這個平台以不同方式嘗試干預中國內政、詆譭和抹黑中國國際形象。
再者,梅洛尼本人跟美國總統特朗普亦私交甚篤。今年初特朗普尚未正式就任時,她已急急到佛羅里達州面見特朗普,而且事前無正式公告。跟意國企業交易、淡化美資在交易中的影響力,就能開脫「忽視國家利益」的事實?想想也知道不可能。
國家利益大於商業決定
說完國家利益與企業間的關係,不妨再看看西方國家介入「純商業決定」的情况有多普遍。又以美國為例,今年1月仍在任的拜登,親自否決日本製鐵公司收購美國鋼鐵公司,聲言該決定是基於保護美國產業的戰略必要,確保美國最大鋼鐵製造商之一不會落入外國人手中。
英國政府方面,2022年便曾阻止香港超橙控股公司收購英國公司Pulsic,原因是其政府認為Pulsic的知識產權和軟件可用於增強國防技術或科技能力,並被應用於民用或軍用供應鏈中,強調該決定是「降低國家安全風險的必要適當之舉」。
類似例子實在太多,無法一一盡錄。西方國家的做法充分說明,要求企業服務國家利益不單是常態,甚至稱為國際標準亦不為過。西方國家以國家利益、國安為由,介入和干預「純商業決定」,根本是家常便飯。
回到長和擬「打包」出售港口權益事件,若有人仍堅持企業的「純商業決定」不應受質疑,甚至聲稱介入交易會「破壞外界對香港制度信心」,那只可說這人對世界的實際運作方式和情况都太無知。况且上述這宗大交易,真的能被視為「純商業決定」嗎?抱持這想法的人會否「太天真、太傻」?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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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鴻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