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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 首被告稱曾因懷疑案發單位或涉爆炸案而離開 (18:09)

《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今(11日)在高院第86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續作供,他指將軍澳炸彈計劃擬執行的前一晚,他獲告知將軍澳「可能會有啲事發生」,對方「勸我避一避」,因此他打算外宿酒店,短期內不返回原本租用的單位。法官陳仲衡關注,將軍澳事件與何留宿單位與否有何關係?何稱他當時已懷疑出入單位的人「可能涉及爆炸品案」。
控方指稱,首被告何卓為租住的宏創方5樓單位用於測試或製造炸彈。辯方今續就擬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祭壇執行的炸彈計劃提問。何卓為供稱,3月7日晚上7時許他返回單位路上,中學師弟「阿蛋」提醒他查看Telegram群組「烘培同好會0.3」,從中得知單位冒煙,引起保安員關注。何形容他感到慌張,曾詢問「搞咩?咁大煙」;有人回覆「大煙咗啲啫」。何指他回到單位後發現無損毀便無深究,隨即出門找「Vivien」吃飯。
辯方展示單位的進出紀錄,何當晚約10時返回單位,並逗留約半小時;控方指稱他手持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化妝品、假髮和假鬍子。何庭上解釋,物品是Vivien替自己購買,因他曾透露友人「April」涉反修例案件,遭人「起底」和滋擾。何續指,他打算翌日釣魚、外宿酒店,之後再決定後續。加上他從阿蛋口中得知8日將軍澳或有事發生,對方提醒他迴避。
何續指,他預料短期內不會返回單位,遂帶同釣具、假髮假鬚離開,以便期間順便交予April,其後他因「突然間想飲酒」去了酒吧,在搭乘地鐵前往酒店途中被警方截停拘捕。辯方逐一展示警方在單位搜獲的物品,內有載有硝酸鉀、鎂粉、硫磺等化學物品的行李、6個滅火筒等。何指7日晚他曾見過該合上的行李,不知內裡物品;滅火筒是約2019年10月已存在,用以噴熄催淚煙,但他不知內含汽油。
單位另搜出含「閃粉」的兩個玻璃樽,以及含糊狀物、後證實為「火箭糖」的平底鍋。何稱只看過其中一個玻璃樽,而平底鍋則在2020年1至2月看過,它無傳出食物腐爛的味道,亦無惹來蒼蠅,他遂無處理掉。審訊周一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