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吊船安全證明書同無備存 勞處:巡查時檢閱

【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日前發表關於職業安全的調查報告,當中建議勞工處全面檢視現行各種高風險作業中,「合資格人士」備存檢查紀錄的規定。本報早前亦查詢相關備存紀錄,勞工處回覆稱無備存合資格人士(據吊船規例第19條要求)檢查證明吊船處於「安全操作狀態」的證明書數目,亦無備存職業安全主任(據規例第26條)向吊船擁有人書面要求交付的任何相關紀錄、報告的副本或摘錄的紀錄。
申訴署倡檢視規定
指無備存難為投訴查證
勞工處表示,巡查有吊船的工作地點時,會現場查閱吊船的檢查或檢驗報告及證明書,如未能即時提供,該處會書面要求吊船擁有人,在指明期內向職業安全主任提供相關紀錄;該處並無備存索取相關紀錄的數目,過去5年亦無就書面提供備存紀錄的規定檢控。
申訴專員公署上周發表有關工業安全的報告指出,建議加強監察各類高風險作業的「合資格人士」。報告提到,就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勞工處於工作守則訂明「合資格人士」應備存日誌簿,惟吊船工作守則僅「建議」開立工作日誌;認為倘無備存檢查紀錄的規定,即使接獲投訴,欠缺佐證下往往難以查證,建議檢視各類高風險作業的備存紀錄規定。
吊船管理及操作現由《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規管。公署提到2018至2023年間,因沒確保由「合資格的人」或「合資格檢驗員」檢查、測試及徹底檢驗吊船,以及無備存和展示證明書或報告的檢控共40宗,當中34宗罪成,平均罰款約3000多元(見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