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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列明公職人員須配合 「不會指示警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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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規定任何政府部門、機關及公務人員須按國安公署要求,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協助和便利等。保安局長鄧炳強昨稱,除公務員以外,公營機構、半官方機構人員同負相關責任。政府消息人士稱,公署不會直接指派警員工作,亦不會指示法院辦事。

《港區國安法》第61條訂明國安公署按該例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便利和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也要求任何公務人員須為國安工作、在港負責維護國安工作的部門和機關及其人員提供一切所需協助等。政府表示為更有效執行相關法例,建議在附例列明,任何部門、機關及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包括在公署執行國安案件管轄權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工聯會鄧家彪昨在立法會委員會聯席會議關注,除了公務員,其他公職人員是否同受規範。鄧炳強表示,凡特區法律授予職務的人員均有責任配合,例如公營機構和半官方機構人員。民建聯陳克勤稱公務員在附例的角色被動,鄧炳強回應稱今次立法原意是協助公署履職,並非強調政府責任,當局將制訂指引,列明公務員如何履行維護國安責任。

禁妨執法供假資料 「不遵文書」視情况豁免

議員關注域外效力 鄧炳強:正研究

政府同時建議就國安公署立案調查工作訂立條文,禁止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向公署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以及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

選委界簡慧敏昨在會上問到附例是否具域外效力,舉例若有人在內地提供錯誤證供,回港後能否被追究。鄧炳強說留意到有關情况,正考慮如何處理。民建聯周浩鼎關注什麼情况下不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可獲視為合理辯解,鄧炳強表示要視乎個別情况,舉例收件人不諳中文但收到只有中文的文件、存放須提交公署文件的電腦正在維修、正核實公署人員身分,或可構成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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