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擅攜投訴信離獄 鄒家成維持定罪改罰款

【明報專訊】正因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前年在懲教署不知情下擅自將一份申訴表格交予一名助理律師,由對方帶出收押所,事後二人就同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帶監獄」罪成,分別被判監3天及罰款1800元。二人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日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鄒的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並指原審裁判官忽略對鄒有利的因素,即鄒無從得知申訴表格不一定交予懲教署代寄,他本有途徑可申請委託第三方代寄。
官:鄒沒被告知可申第三方代寄
控方案情指出,鄒家成(27歲,圖)於案發時正被扣押在荔枝角收押所;胡詠斯(30歲)在代表鄒的律師事務所任職助理律師。2023年5月2日,鄒在收押所會面室內與一名大律師及胡見面,其間趁懲教人員離開時,鄒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的申訴表格攝入已完成交收程序的文件內,胡將所有文件裝入袋內,一併帶出收押所。
法官張慧玲於判辭稱,《監獄條例》已列明在什麼情况下囚犯向指明人士發出信件可被打開及搜查,可見懲教署對指明信件的保安程序是有法可依,鄒沒有通知署方做安檢而將申訴表格交予胡,屬未獲授權物品。
指鄒故意 律師清楚見「鬼祟行為」
張官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鄒是故意趁懲教人員離開後,將申訴表格偷偷攝入文件內作掩飾,胡清楚見到鄒的「鬼祟行為」,二人都是明知該申訴表格為未獲授權物品,故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鄒另提出刑期上訴,張官考慮案中所有情况,包括鄒在案發之前曾投訴懲教署不當閱讀及不寄出他給律師的信件,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對鄒有利的因素,包括懲教助理只告訴鄒「他必須將投訴表格交給懲教署代為寄出」,沒告知他可另行申請由第三方代寄,以及監獄內雖有貼出關於申訴專員的告示,但無提及囚犯可另行申請由第三方代寄。
張官認為,在鄒主觀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當閱讀及不被寄出,加上他沒被告知可申請由第三方代寄的情况下,鄒的罪責較輕,罰款已能恰當反映罪責,故裁定其判刑上訴得直,撤銷3天監禁,改判罰款1800元。
【案件編號:HCMA 35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