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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屬國家機關 「港無權立法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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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列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時,各方須遵從公署法律文書、如實作證、不得妨礙公署工作等。政府今次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主要在有關條文基礎上增加罪行和罰則。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稱,附例列出的是公署固有權力,無擴充,公署是國家體制的機關,本港無權立法訂明其權限。

國安法賦權 譚惠珠:現僅訂明界線

根據國安法,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享有本港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豁免,本港執法人員不能檢查、搜查或扣押公署人員或車輛。國安法同時規定,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監督,公署不得侵害任何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本港法律,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國安法《實施細則》訂明警方行使權力的程序、考慮因素和準則等,今次附例則未見同類條文。梁美芬解釋,國安法已規定公署的權限,強調公署是國家體制的機關,香港不能立法訂定其權力,「你會不會寫外交部駐港特派員的權限?無權去寫的」。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亦稱,今次沒有擴充公署權力,「是將應有的附則更完整寫出來,讓大家知道界線在哪裏」。她說,各項條文均參考類似法例提供同類保障,「不是完全沒有基礎,隨便給一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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