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僱主非禮罪脫 女傭上訴終院指涉強迫勞役

發佈於

【明報專訊】八旬英籍男僱主涉嫌非禮外籍女傭罪脫,外傭申請司法覆核,稱警方沒充分調查她是否人口販賣及強迫勞役的受害者。外傭和政府先後就強迫勞役立法的爭議上訴,其後外傭再申請終極上訴獲批,昨在終院聆訊。上訴方主張警方的失當與本港缺乏法例將強迫勞役刑事化有關,同時確認並非要迫使政府做任何事;答辯方則稱,立法並非唯一途徑,即使有需要,亦是政府和立法會職責,若司法機關僭越,可帶來憲法風險。終院押後頒布判決。

指港缺相關法例 警調查失當

上訴人為CB、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律政司長及保安局長。上訴方指稱,上訴人2018至2019年疑遭僱主性侵或剝削,僱主在原審被判非禮罪成,上訴後罪脫;上訴人另外入稟區院向僱主索償100萬元,敗訴兼需支付訟費。

代表上訴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昨日陳辭指出,警方就本案的調查過程有紕漏,可能只應用了性侵案的調查框架,忽略了性侵與強迫勞役事件的重疊之處,錯誤認定上訴人並非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的受害者;另外,本港現時無特定針對強迫勞役的罪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4(3)條的責任,應堵塞法律漏洞。上訴方主張,上訴人在區院索償失敗,不等於本案淪為學術討論,本案涉及公眾利益,答辯方亦同意外傭是特殊弱勢群體。

上訴方稱非逼政府做事 官抱疑

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問下,上訴方確認即使法庭同意現行法律有漏洞,亦非要迫使政府做任何事。張官追問,既然如此如何協助上訴人?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提出,即使警方調查有不足也不必然等於上訴人是強迫勞役受害人,調查目的是讓政府向受害人補救,不能「跳步」思考。上訴方回應稱,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提供「補救措施」,訴訟仍有必要,法庭亦肯定恰當調查的重要。

答辯方:無證據剝削

代表答辯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回應指,上訴人未曾就其情况投訴,無證據顯示她被剝奪工資和休息等;况且性罪行受廣泛的條文規限,儘管警方調查或有不足,前僱主被起訴的基礎仍然是上訴人指稱的強迫勞役行為。答辯方又稱,當局可透過加強訓練警員、提高監督質素等改善問題,立法並非唯一有效方法;另外,上訴方的議題與政府有否積極責任保護受害者有關,惟此議題未曾在上訴庭討論。5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決定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FACV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