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梁稱公署詢問有權緘默 「若要你答,當然要答」

發佈於

【明報專訊】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引入6項罪行,其中4罪最高判監7年、罰款50萬元。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提醒,《規例》中國安公署履行職責不限於《港區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同時包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等另外3種職責。被問及公署若要求涉事人回答問題,如不回應會否構成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梁說須證明是蓄意抗拒或妨礙,若無特別聲明下有權保持緘默,但「如果要你答,你當然要答」。

梁愛詩說,《規例》下要證明涉事人明顯有資料而不披露,認為若非特別聲明蓄意抗拒或妨礙職務,涉事人有權保持緘默,「但如果要你答,你當然要答」。她舉例,若認定有資料而拒絕交出,或銷毀證據,有可能犯罪。

指公署職責不止案件管轄

《規例》同時規定,倘國安公署署長或副署長批准公署要確定有否《港區國安法》第55條所指的情形,特區及公務人員同樣須配合公署;任何人亦禁止披露辦案。梁愛詩說,公署雖未行使第55條,條文可規定政府部門配合公署索取資料,例如刑事紀錄。她強調,特區無權約束中央機構,《規例》是約束特區或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