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郭鳳儀父准保釋 禁聯絡女兒 《國安條例》保釋首例 官:條件「有點不近人情」

發佈於

【明報專訊】海外港人郭鳳儀2023年被警方國安處通緝,其父親涉嫌協助處理她在本地保險公司的保單資金,被警方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涉及處理潛逃者資金的罪行。郭父上月底被捕後還押,昨被帶至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考慮後,批准郭父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各20萬擔保,另須遵從不得與郭鳳儀接觸之條件(見表),李官形容雖然有點「不近人情」,「但相信需要咁做」。案件下月13日再訊。

本報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結果上訴,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被控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被指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間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郭鳳儀的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本案為首宗引用《國安條例》針對「處理潛逃者資金」的相關罪行,將於6月13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控方指保單父供款女受益

被告離境索簽名改持有人

傳媒申請解除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獲李官批准。甫開庭,法官李運騰要求釐清指控,稱涉案保單是被告在郭鳳儀不足兩歲時為她購買,由被告供款。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補充,郭鳳儀成年後保單會自動轉至她名下,她是受益人也是「控制人」。李官關注警方在被告手機發現他與郭鳳儀在日本的合照,控方確認其立場是案發時段被告將保險文件帶離港讓郭鳳儀簽署,將保單持有人改為自己,再回港交回文件,取消保險並提取金錢。

李官提出,以涉案保單價值逾1萬美元、折合約9萬港元而言似乎不算嚴重,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取款後打算做什麼;控方同意,但認為被告明知故犯。李官打趣道以他過往的「痛苦經驗」,保險未到期而取消供款會「蝕一筆」,問假若被告退保該如何處理?控方回應稱就本案而言,退保可取回約8.8萬港元,倘被告有意取回,應先知會保險公司及保安局長。

退保取錢「須知會保安局長」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則稱,保單上的簽署是否屬於郭鳳儀有爭議,保險供款人是被告,他已完成供款,只想取回自己的款項。辯方續稱,被告與郭鳳儀有血緣聯繫,但郭多年前已離港在外地生活,即使她在港尚有銀行戶口,銀行有責任向保安局主動披露。辯方又稱,被告並非政治人物,資產價值不菲。

辯:無政治聯繫 官:風險小

李官考慮後表示,雙方對於款項將如何使用、保單由誰持有抱持不同說法,有可爭辯之處,但在是次保釋申請不會處理;當控方有一定基礎提告或勝訴,《國安法》第42條便適用,須遵從終院審理黎智英保釋申請的框架。李官續稱,法庭需考慮在本案之外被告是否可能觸犯其他危害國安的行為,正如控方指出,郭鳳儀被通緝後警方已將相關情况向銀行通報,法庭認為被告再透過銀行或財務機構處理郭鳳儀資產的可能不大。

李官續說,考慮到被告年紀、無案底、未能證明他曾在網上作出激進言論,加上其在港資產及本地聯繫等因素後,法庭滿意若有合適條件,被告可獲保釋,最終決定施加「相當嚴厲」的條件。被告除了不得接觸郭,亦須每日到警署報到,不得離港。

翻查資料,本案為首宗涉及《國安條例》獲法庭批准保釋的案件。除了本案被告,條例生效至今有5人被定罪,同涉煽動罪,其中周劍豪和諸啟邦在案件提訊階段申請保釋,均被拒絕。

【案件編號:HCCP 3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