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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用量低被收樓 公屋女租戶不滿房委會決定 申覆核獲勝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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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柴灣的六旬公屋女租戶,被房署指在半年內水錶及電錶的用量低,加上14次家訪時沒有應門,最終發出「遷出通知書」。該名租戶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上訴但失敗,遂要求司法覆核委員會的決定。高院今日(21日)裁定租戶勝訴,指委員會沒有考慮申請人因為照顧流浪貓狗,才沒有將單位作為恆常居所,而房委會有合適政策處理類似個案。法庭撤回遷出決定,將個案發還委員會再作考慮。

法官楊家雄於判辭中強調,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但本個案案情獨特,亦關乎申請人重要的權益,須慎重考慮。但由於本案獨特,故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據判辭指,申請人李翰思現約67歲,她沒有法律代表,缺席法庭聆訊,只存檔一份「原訴傳票」表格。擬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楊官指出事件原委,指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間,房屋署發現李的單位在207天內的水錶讀數,只有一天增加0.0094度,電錶維持不跳讀數。調查員另進行13次突擊家訪及一次預約家訪,均無人應門。當局去年4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翌月李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失敗。

判辭引述委員會審裁的情況,指李向委員會指她已退休及取綜援維生,她亦是救護流浪貓狗的義工,由於租借的元朗狗場偏遠,由狗場回柴灣需時3小時,每晚在狗場休息時,只可以將椅子平放及睡在椅上,李希望取回單位,亦希望獲調遷至元朗的公屋。

楊官指出,委員會接納李需照顧貓狗的說法,卻沒有考慮李正因為要照顧貓狗才在狗場臨時留宿,且休息環境極不理想,況且房委會有政策處理如因工作不能恆常返回公屋單位的個案,能保留戶籍使租戶不致流落街頭,但委員會沒有考慮相關政策。楊官認為委員會的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遂裁定李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