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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訛稱巿民拒落口供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囚6個月 提上訴失敗須即時服刑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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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警2019年調查店舖盜竊案時,涉訛稱疑與案有關的市民拒絕落口供,終導致警方無法調查。男警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半年後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23日)駁回上訴,並指男警只是在重覆審訊時的論點,屬事實爭議,說法沒說服力。

上訴人為温志煒(案發時49歲),須即時返回囚室服刑。原審的控方案情指出,温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調查一宗盜竊案,有關情報指有一輛私家車疑與案有關,但温在調查報告中訛稱已聯絡車主,而車主拒絕協助警方調查,更發電郵予温的林姓上司確認。控方稱,温沒聯絡過車主,電郵是由温偽造。

温沒有法律代表,他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了私家車車主及姓林上司所作的不利證供,卻未有考慮温的另一名同隊上級對温所作的有利證供,以及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温的證供。

對於上訴方稱姓林的上司與温素有積怨,誣陷溫,李官在判辭認為,原審裁判官同樣已作深入考慮,無任何可詬病之處,「特別是上訴人一直指稱,整件事是其上司和他關係不佳而公器私用,誣告上訴人,正如裁判官所言,完全不具說服力」。而溫的另一名同隊上級作供時只提及一般工作程序,對温的案情沒實質幫助。

就拒絕接納温的證供理由,特別是案中關鍵的虛假電郵等,裁判官已全盤考慮,給理由後予以拒絕;李官同樣認為合情合理,又考慮案中所有證供後,並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即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故駁回温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温須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