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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合作夥伴索賄助解糾紛 中煤香港副總經理罪成還押候判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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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煤香港)一名時任副總經理涉於2018年向合作夥伴索賄200至300萬元,以助對方以最有利條款解決雙方的一個爭議。該副總經理否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受審,案件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被告罪成,並指案情嚴重,無論被告最終是否有收取賄款,他的行為已破壞代理人關係中的誠信。屈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還押。

被告王文寧(64歲)為中煤香港時任副總經理。控方開案陳辭指,被告1982年加入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煤集團),後獲調派到其全資子公司中煤香港。中煤集團與高豪企業有限公司之間有糾紛(下稱高豪),被告負責處理糾紛,因而與高豪董事周台婷交涉。被告於2018年10月8日向周透露,他急需金錢,以支付山西洗煤場意外的賠償金,問周可否借他200至300萬。作為交換條件,被告答應會以對高豪最有利的條件解決糾紛。

屈官裁決時稱,案發時被告代表中煤香港及中煤集團去與高豪溝通,以處理中煤集團與高豪之間的糾紛,因此中煤香港在也是糾紛中的利害關係方,被告在案中的行為違反了他作為中煤香港代理人的誠信。屈官又指,無論被告最終是否有收取由周台婷提供的款項,他的行為已破壞代理人與主事人關係中的誠信,對雙方之間的信任造成損害。

屈官表示,沒證據顯示被告曾獲上司許可去遊說周台婷向他提供款項,雖然上司沒限制被告用任何方法去解決公司之間的糾紛,但的確曾要求他處理事情時須公私分明。屈官因而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意圖以權謀私或違反誠信,並獲多位同事及友人撰寫求情信。屈官聽罷,稱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或會被判監,但仍決定先為他索取報告再判刑。